此前,环保部曾于2009年9月发出通知,称胶济铁路客运专线未经验收违法运行,拟作出处罚决定;又于去年11月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决定将“责令停止使用”缓期至2011年3月31日执行。加上今年4月的《督促履行通知书》,环保部对胶济铁路客运专线下达的三道“通牒”都成为空文,让人好不尴尬。环保部遇到了“铁老大”,后者显然绝非一般的对手,用济南铁路局一名官员的话说,“这么重要的一条交通大动脉,是说停就能停掉的吗?”
环保部连发三道“通牒”,都不能叫停一条高铁线路的违法运行,说明在牛气十足的“铁老大”眼里,对环保部的环保执法几乎是不屑一顾的。
事已至此,环保部显然充分领教了“铁老大”的分量,据悉环保部处罚处已向主管领导请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尚未得到批复。对行政执法部门而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不到万不得已不宜出手的一招,因为如果被执行对象实在太强大,以至于连法院也不敢下手强制执行,那么在行政执法层面,行政执法部门就再也无计可施了。现在,环保部就处在这样一种严重纠结之中——如果坚持与铁老大硬碰硬,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可能连法院也被“铁老大”杵一个大花脸,环保部自己更是下不来台;如果不采取强硬措施,坐视自己的三道“通牒”形同废纸,环保部作为政府部门的权威何在?环保法律的权威何在?
而在党纪政纪处分层面,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2006年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规定了对“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等涉事国家工作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在法律责任追究层面,《刑法》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其犯罪主体既包括国家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包括铁路、交通等政府部门中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对于铁路部门中那些抗拒环保部“通牒”的国家工作人员,这两个层面的处罚措施都是适用的,关键在于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和司法机关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把它们“用”上去。
不难看出,此次环保部与“铁老大”角力,不只是两个中央部门之间的较量,而是“依法保护环境”和“大干‘铁公基’、追求GDP”这两种力量的博弈。这场博弈的结果会是如何,也将成为检验环保执法的权威和依法行政的成色,以及检验科学发展观在一些部门和领域的落实情况的一块“试金石”。希望环保部的环境执法得到中央高层、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大力支持,希望维护环境执法权威、维护环保法律尊严的行为最终获得完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