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可笑的是,洛阳西工区国税局还郑重其事地制作了一份领奖文书,用特快专递寄给了举报者。在法庭上,被告拿出相关规定说,1元的奖励完全符合规定:100万元以下收缴入库税款额,给予检举人5000元以下奖金,1元当然是在5000元以下这个标准内。而且依照100万元与5000元的对应关系,对商家处罚为100元,原告应得奖励为0.5元,所以1元奖励并不违法违规。
这种将举报奖与商家处罚数额挂钩的做法本身就值得商榷,按照100万元与5000元的对应比例来确定举报奖,无疑很牵强。退一步说,举报者替国家挽回100万元的税收流失,5000元的奖励上限也应大幅提高才是。据美联社报道,费城某公司会计向美国国税总局举报老板逃税2000万美元,该举报人最后获得450万美元奖励。相比而言,我们的1元举报奖情何以堪?至于以“1元在5000元以下标准之内”作解释,更有戏弄举报人之嫌。其寓意似乎在说,别没事找事,这种购物商家不给发票的事多着呢,要税务部门一单一单地管,能管得了吗?
如此说来,1元举报奖不但是对纳税人任乐亮的侮辱,更是对所有纳税人意识的一种伤害。这根本不是在奖励纳税人举报偷税漏税等逃税行为,而是在打击举报人的积极性,甚至可以说是对商家逃税行为的变相鼓励。因而,1元举报奖背后所暴露的税收意识更可怕。
先不管公民是以什么样的心态来举报商家的逃税,仅以其表现出的税收意识而言,都当值得鼓励。这种鼓励不仅应表现为对个人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更因为其传递了一种积极的税收观念、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显得弥足珍贵,更值得去扶持鼓励。税务部门一方面表示“积极举报有奖”,并专门出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却不时以“1元举报奖”、“5元举报奖”来打击举报人的积极性,扼杀纳税人维护公共利益的税收理念,这实在有违税收的本义,也不应是税务部门对待一个举报者所应持有的态度。
相信西工区国税局不会天真地以为1元举报奖真的并无不妥。可他们为什么还是将举报奖定为1元呢?或许这才是税务部门需要反思的地方。税务部门不能只管坐在办公室里收税,还要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当公民以积极的姿态来堵住税收的流失时,执法部门岂能以戏弄的手法打击纳税人?
因而,尽管说西工区国税局的1元举报奖励程序合法,但考虑到其对公民个人的不尊重,以及传递的消极税收理念,法院应当支持举报者,而不应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