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发生在河南洛阳的“智障者吕天喜入狱案”引来社会热议。三年前出走的吕天喜本已被家人放弃寻找,但在三年后的最近,家人却收到了三门峡监狱的通知,称吕天喜即将刑满出狱,需要家人来接走。不过,吕天喜的案件档案上写的名字、年龄和住址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这一离奇的经历使得他的家人怀疑智障的吕天喜可能“替人顶罪”了。随后,洛阳市司法机关就此案展开调查,目前已经确认,吕天喜并非“替人顶罪”,在三年前确实犯下抢劫罪。
在排除吕天喜“替人顶罪”的可能性之后,一个更大的困惑被抛给了当地司法机关,即普通人都可以看出是个“痴呆”的吕天喜是否犯有精神疾病,他是否作为并无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监狱服满了三年刑期。目前,鉴定结果尚未出具,但案情发展至此,对于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疑虑已是备受关注。
承认精神病人在某种程度上有刑事责任豁免权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义之一。按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具刑事担负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可能被免除或者减轻刑责,这一点在目前的司法界实际上已经形成共识。
不过,在吕天喜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的事实却是吕天喜不仅被抓,而且还顺利通过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在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眼皮底下,一路绿灯地进了监狱。(《南方周末》9月15日报道)作为遵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我国,在精神病鉴定层面秉持的是一种“中立式”的鉴定启动制度。从理论上而言,公安、检察、司法机关三方在办理此案时都可以启动对吕天喜的精神病鉴定,但通常的情况是,上述三家都可以管却又都不愿意管。
这种“三不管”的情况直接导致了目前中国精神病患者人生权益的严重受损。供职于苏州市广济医院的精神科医生杜向东在一篇论文中提到,该医院曾对监狱送交的34个犯人进行“服刑能力”鉴定,以帮助监狱决定是否对其采取“保外就医”。鉴定结果是28例被评定为无服刑能力。这一组数据虽然并不能精确代表目前中国监狱中精神病人的比例,但是却提醒了我们必须重新认识这一问题的严峻程度。
那么,“三不管”为何频频发生,那些“被监狱”的吕天喜们到底遭遇了公检法三方怎样的办事逻辑呢?参照当地政法界一位人士的分析:一是政法机关本身负有“绩效考核”的指标任务,一旦多一道精神病的鉴定程序,完成指标势必更加困难;二是公安机关没有专门的精神病鉴定经费,在无法找到吕天喜家属的情况下,精神病的鉴定程序也就被忽略了。而除了这位知情人士的解读,还有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目前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把精神病和精神病人视为“专门性问题”,从而拒不启动精神病鉴定。换言之,司法工作者的认知偏差也导致了精神病人“被监狱”人数的增加。
2006年发生的“邱兴华特大杀人案”曾经引起过类似热议,当时五位法学家上书质疑法院对刑事案件中精神病鉴定程序的绝对启动权制度。即法院的审判工作人员仅仅是法律专业者,而并非精神病学的专家,这一认知上的不足导致握有绝对权力的法官可能会因此忽略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但显然,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恐怕还在于前面提到的资金上的不足。缺乏利益支撑的现行鉴定启动制度,必须要解决的是“由谁来埋单”的问题。
因此,总体上而言,要破解精神病人“被监狱”的难题,其一在于提升目前法律人士对于精神病问题的重视程度和认知水平;其二在于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精神病鉴定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以避免公检法各方相互推诿、贻误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