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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退票费下调,掌声之余应反思
时间:2011-09-16 13:09:39  来源:大洋网  作者:李千帆 
 昨晚(9月15日),铁道部发布消息称,从本月25日起,旅客火车票退票费标准调整。根据新规,开车前,退票费由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计算,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退票费起收于1997年12月1日,当时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规定火车票退票费按照每张车票面额计算,收费标准按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按车票面额每10元收取2元退票费,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此规定当时虽饱受质疑,但仍予落地执行。

  时至今日,退票费能在公众千呼万唤之中降下来,本质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虽然其中经过了14年的艰苦角力,但是“霸王条款”毕竟低下了高傲的头,这是事实。此刻,铁道部不管是被动降价还是主动降价,我们都无需吝啬掌声,因为实惠是真实的。有媒体做过测算,以555元一张的京沪高铁北京南站到上海虹桥站的二等座票为例,按照1997年标准,旅客退票需要损失112元退票手续费;按2006年标准,退票费为111元;根据新规,退票费为27.75元,四舍五入后为28元,较现行规定“节省”了83元。

  铁道部向前迈的每一小步,都值得赞许,但是也应该给予质疑。针对这一次收费标准下降,个人认为首先在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瑕疵,例如,定价标准未通过听证和公示,而是突然宣布下调,这是一种行政惯性,给人留下“随意”的印象,是不是今天可以突然宣布下调,而明天又可以突然宣布上涨呢?按照《价格法》第三章“政府的定价行为”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铁路法》规定退票费由铁路主管部门,很明显应该遵守《价格法》第三章之规定,否则就是“剥夺消费者监督权的违法行为”。

  此外,我赞同收费下调姿态的同时,对收费标准仍存在一定的异议。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该法,其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很明显,退票行为属于铁路运营部门的有偿服务行为,反而商品价格属性比较弱,乘客并没有使用铁路部门的“有形产品”,所以按照票额比例收取退票费,显然是不合理的。我认为,不管是票额500还是票额50,耗费的服务资源都是一样的,应该制定统一的“退票服务费”。

  中国铁路,经历了“7•23”动车事故之后进入了一个“浴火重生”的转折期,其路虽艰,其势必然。之所以说其艰难,是因为通过该事故看到了存在的技术“硬伤”和管理“软肋”;之所以说应该顺应趋势,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当前的铁路,特别是其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已经被甩在了后面,对乘客各方面的需求难以“望其项背”,到了一个必须改革的十字路口。近日,铁道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铁路部门服务的准则就是让人民群众满意,满足旅客的各方面需求。”我相信,这不是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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