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税局:严格、准确执行国家税法规定
新华网上 海9月12日电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地税局表示,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 各项准备工作。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上海税务部门 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
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纳税人于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扣后,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
上海税务部门表示:若纳税人发现本单位未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或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拨打12366咨询热线或登陆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向市税务部门反映。
记者:很简单就两句话,就是9月份它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2000还是3500收啊?我们做一下账啊?
上海市地税局:记提在帐面上。
记者:记提在帐面上是吧?
上海市地税局:帐面上什么时候记提出来的?
记者:记提出来9月23号吧。
上海市地税局:9月23号那应该是记提的8月份的对吗?
记者:对。
上海市地税局:如果是8月份的工资的话应该是2000。
记者:按2000收啊?
上海市地税局:对。
记者:如果是记提的话是9月份的呢?
上海市地税局:9月份记提的是9月份的工资还是8月份的工资这里面是有差别的。
记者:如果是9月份的工资呢?
上海市地税局:9月份工资的话是,如果记提的是9月份的公司是适用3500的。
记者:不是说不管是哪个月的工资都按3500收吗?
上海市地税局:这个政策,这个政策我只能说新闻里面的解释是这样,但是我们这边的解释并不是这样。
记者:那怎么办,那我们是不是要回避一下把这个账做一下呢?
上海市地税局:这个是你们企业的事情,我不方便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岳树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岳树民:只要是9月份取得的所得,都应该按照9月份的规定来执行。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对此进行了解释。
服务热线:这个不管您是几月份劳动所得,我们税法只按实际发放时间,就是说得他个人所得的那个时间为准,他是8月份劳动所得,但是您8月份没给的,等于他还没有在8月份得到,9月份到手的。
记者:记提工资是怎么回事?
服务热线:那个是您财务上的问题,税务一般不考虑财务的事,您有了这个所得才涉及个人所得税,就是说它到手的那个,您发的时候那个同时发生了收入您单位代扣,什么时候发的什么时候扣,还没产生纳税义务,收到钱的时候才产生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曾经明确指出:单位在9月发放的不管哪个月份的工资均应适用新个税法。某些地方税务局的做法明显是与新个税法相悖的。
在厦门,也面临着类似的状况,听众反映由于软件没有升级,不能适应新个税法的网上报税的操作,地方税务局也按照2000元起征个税,在昨天才事情才有了转机。
听众:前两天的时候,如果通过厦门市地税网申报个税,发月薪的属于提前到税的企业,整个地税网系统没有跟上新的税法,没有更新,如果我们通过网上报税,只能按照旧的标准。按照2000块的基准点来扣,到目前为止应该有两天了。
我给中国之声爆料有两三天了,这整个期间我们都是在跟厦门市地税在沟通,但是效果都不是特别好。今天,厦门市地税给我们一个反馈,在网上申报的系统有一种新的办法进行操作,目前可以按照3500里扣税。
前几天都是没有办法进行操作,而且对说这种他们没有接到文件,系统怎么样就得按照这个来报,他们没有办法更改。今天态度有所转变,虽然尽管不是很好,但是还好。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新旧个税法的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9月1号以前已经有了明确解释,这就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6号公告。而在地方执行 层面上进行得却如此艰难,恐怕打击的还是中央政策的公信力和信任度,不能不让人深思和忧虑。(中广网北京9月10日消息 记者周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