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加名也要征税了?日前,南京爆出税务部门将征收“加名税”新闻,一时间引发巨大反响。因事起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在公众看来,“加名税”无异于为夫妻定制的税种,更有网友戏称其为“妻税”。而据媒体报道,国税总局对“房产证加名征税”迅速做出回应,表示正就“加名税”可行性展开研究。
“加名税”到底是种什么税?在税种日渐繁杂的今天,我们再收取一种“加名税”,是不是有些多余?
[“妻税”之名]名为“妻税” 实为契税?
“妻税”的出现,与日前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不无关系。由于该司法解释中对于夫妻财产尤其是房产的划分解释,引发了一场房产证改名潮。其中尤以在婚前房产证上增加妻子一方名字为多,也正因为此,南京税务部门表态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条款征收“加名税”。但在公众的强烈反响下,仅一天时间,南京税务部门便改口“等上级文件”。
不过,由于契税属于地方税种,按照相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自定契税税率,所以南京税务部门的改口,多少有前后矛盾的嫌疑。
“加名税收不收,要看有没有房屋权属变动”
刘颖(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
其实网友所说的“妻税”或者“加名税”,就是契税,这并不是一种新的税种,而是我国从古代就已经在征收的一个税种。
所谓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对于老百姓来说,基本就是在房屋交易中要缴纳的一种税,因为房屋交易中的买方承受了房产,所以需要履行契税的纳税义务。按照现在的契税政策,除了一些特定的免征、减征情况,房屋交易都要由买方来缴纳契税。房产证加名的行为,实际上就体现了一个房屋权属的变化和转移,既然这样的变化和转移不属于免征或减征范围,那么地方税务部门去征收这个契税,就是合法的。
不过具体到现在的实际情况,我认为“房产证加名”是不是一定意味着房屋权属的变化和转移,这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事实上房产是两人共同购买,如果有证据表明,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加名只是为了更加明确共有的属性,而非实际上发生房屋权属的变化,那就不应该交契税,也就没有征收“妻税”一说;另一种情况,对于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如果加名,等于将非共有房产转化成共有房产,这种房屋权属的变化实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应该征收契税。否则夫妻加名不征税,那么父子加名要不要征税?没有统一的标准,就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加名税”收不收,要看有没有房屋权属变动。
[“妻税”之疑]谁让“妻税”如此敏感?
先有“馒头税”,后有“月饼税”,如今又有“妻税”。馒头税、月饼税尚小,“妻税”动辄上万。那么,为何闻税色变已成为常态?人们为何对税如此敏感?
“人们把感情的风险转嫁到对税的质疑上来”
刘尚希(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我认为“加名税”本身就是契税,属于地方税种,征收完全是地方性事务,不存在合理不合理的争论。不过我并不反对去研究这个问题,各地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决定,也没有必要由国税总局在全国统一推行。
“加名税”引发关注,根本不是税的问题。而是通过税收问题,体现出的人们对感情的一种不信任感,是人们对税制的不信任感。
现在婚姻法的新解释出来了,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做了一个很详细的规定。这与税没有什么关系,可现在这个问题突然变得比较敏感,其实是人们把感情的风险转嫁到对税的质疑上来。如果大家不认为这是个风险,那何必要加名字呢?何苦要来交这个税呢?
“这笔钱数额较大,势必引起老百姓的反感”
张广通(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
按照契税的相关规定,“加名税”是在房屋产权发生变动的时候征收,从法理上没有错误。但是这笔钱数额较大,势必引起老百姓的反感。毕竟老百姓在买房的时候已经花了很多钱,如今加个名字也要交钱,属于合法不合情。
不过目前一口否定“加名税”也不合理,因此要慎重地去探讨这个问题,例如可不可以有特殊的优惠政策?象征性的收一部分?老百姓本来就希望减税,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还加收“加名税”,势必引发抵触情绪。
[“妻税”之解]少收一点行不行?
税,少收一点行不行?这正是公众闻“妻税”而怒的原因所在——人们发现,在高喊“减税”多年之后,我们却发现身边的税种越来越多,数额还越来越大,并且每一个税种都有正式的名目。
“契税和印花税属于重复征收,该取消一种了”
张广通:我觉得问题并不是出在契税上,而是中国的印花税与契税属于重复征收,一个房屋买卖的过程,既要交契税,又要交印花税,这就造成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所以我想,契税和印花税,该取消一种了。
目前契税是针对产权变动与转移征税,印花税则针对签署的各种合同,也包括产权转移凭据等进行征税。这两者之间有功能重复之处。而且“印花税”的初衷,在于为契约进行一个合法的证明,如今这个功能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
“加名税”如果要缴纳,很有可能也会出现两税都要收取的情况。所以我认为两个税可以留一个,或者说合并起来。而且税率不要太高,0.2%到0.25%就足够了。
刘颖:我看到对于“加名税”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应,我对这个回应的真伪表示怀疑。因为这个回应既不专业,又不符合政策现状。一揽子说收税,还是一揽子说不收,都不是好的解决办法。我认为可以考虑契税和印花税调整的问题。
因为印花税与契税的性质有重复,一个是土生土长的契税,一个是从外国舶来的印花税,如何将两个税重新统筹规划,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毕竟为了一张纸(房屋产权)交这么多税,谁都不会乐意。
[较真]印花税:亦可兴风作浪
和契税比较,印花税只能算是一个“年轻”的税种,这个发源地是荷兰的税种,如今“仅有”400年的历史。据称,印花税源于1624年荷兰经济危机。荷兰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设计出印花税,对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进行征税,并通过政府盖章的方式,给人们一种印花税可以保证凭证合法的印象。印花税一经推出,就收到可观成效,由于税率较为低廉,再加上税源广大,印花税的征收总量巨大,并易于被百姓所接受。从而被世界各国模仿沿用。
而对于中国民众来说,最著名的印花税还是证券交易印花税,每次该印花税率的调整,都能引发一次股市的巨大动荡,印花税存废对于市场的影响,可见一斑。
2008年11月,作为救市政策的一部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这两项优惠政策至今仍在延续。
[批注]契税原名叫“估税”
虽然在大多数人眼中,无论是契税还是“妻税”,都是个新鲜词儿。不过契税的历史却异常悠久,属于中国土生土长的特有税种。
我国契税最早出现于东晋时期,名为“估税”,其与现今的契税并无实质不同。当双方买卖田宅、奴婢、牛马时,只要立有契据,均需缴纳税款。如此算来,契税已有超过1600年的历史。
我国现行的契税制度,主要依据1997年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第一条便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批注]“妻税”几何难定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纳税额则等于计税依据乘以税率。
不过在“加名税”的征收中,计税依据将难以计算。依照《条例》,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情况下,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而“加名税”所涉及的房屋赠与,并未言明赠与比例,更不要说难以核定的市场价格了。
由此看来,“妻税”到底该征多少,还是难以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