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农民工逐渐融入城市已成为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应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把握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机遇,创新体制机制,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引导农民工有序融入城市。
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我国产业结构正处于由“二三一”结构向“三二一”结构调整转型阶段,应抓住这一战略机遇期,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就业容量增加。一是增强第二产业就业吸纳力。发挥第二产业转型升级的就业促进效应。如发展城市住宅业及相关工业,带动就业岗位增加。二是提升第三产业就业容量。第三产业具有很强的就业吸纳作用。目前,我国城市服务业已从一般的生活性服务业扩展到广告、物流、金融、家政、旅游等现代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对扩大就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三是三次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可以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创造新空间、提供新机会。
健全劳动力市场服务管理机制,增强农民工就业稳定性。稳定就业是农民工在城市生存的经济保障,健全和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服务管理体系是农民工实现稳定就业的制度基础。为此,应建立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的领导体制,促进城乡间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协调,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对接、互动与统一;加强劳动力市场基础建设,健全组织机构与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队伍建设,实现劳动力市场管理体制完善化、运行机制高效化、服务方式信息化、城乡区域畅通化的服务新模式,保障农民工能够及时获取有效的就业信息;完善农民工就业培训服务机制,建立市场主导、内容多样、方式灵活、成本低廉、技术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不断提高农民工技能素养,帮助农民工稳定就业。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基本制度保障。应加快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具备转户条件的农民工,对其提供市民化社会保障,实现同城同待遇。对于尚不具备转户条件的农民工,一是扩大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对于自由择业的农民工,依据其缴费能力,通过个人账户积累,鼓励年轻农民工加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二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失业登记的统计范围,为未能实现就业的农民工办理失业保险。三是根据农民工居住年限、工作稳定性、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市最低保障覆盖范围。四是加大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在教育、公共卫生和保障性住房方面的供给力度。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承载能力。帮助农民工融入城市,需要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城市承载能力。一是加大政府对公共基础设施尤其是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农民工进入城市生活和定居的基本需求。二是创新基础设施投资方式、运作形式、管理模式,构建“政府+民间资本”等多元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三是立足实际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济较发达城市应以提高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主要目标,提升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水平;小城镇则应以提高规模经济效益为目标,提高经济和人口聚集能力。
加快构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机制,解决跨省流动农民工融入城市问题。一是在现有投入基础上,加大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缓解农民工集中区地方财政压力。二是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重点领域。中央政府应重点加强农民工流入集中地区的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子女义务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补助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建设。三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机制。把农民工公共服务开支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经费来源的稳定,同时划分各级政府在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中的事权,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出责任。四是将“农民工满意”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创新城市治理模式,为农民工融入城市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提高农民工群体对城市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使他们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享有更多的发言权和责任。一是完善农民工参与选举机制,适当降低农民工参加选举的进城年限,调动其参与选举的积极性。二是构建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帮助农民工尽快适应城市生活。三是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机制。建立政府与农民工的沟通与协商机制,鼓励社会组织面向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或建立农民工自助性组织,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