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指出:“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供销社作为推动“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正确认识形势,切实增强服务“三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市场主体的发育是农村市场进入新阶段的核心问题。
农产品生产的商品化,农村经济市场化,农业产业化,这是当代世界范围内发展中国家农业的根本出路。中国农业的第二次飞跃也同样离不开这一途径。因而农村市场发育问题尤其显得重要。农业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换,都离不开市场问题。改革30多年来,中国农村市场发育取得了巨大进展,但也应当看到,农民卷入商品流通领域人数的增多,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农村集贸市场的增多,这只是浅层次市场外延规模的扩大,并不能表明农村市场问题已经解决好,更不是中国农村市场成熟发达的标志。
我认为,在我国经济体制与经济运行方式面临两大转变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市场发展中的两大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两个矛盾是:
第一,农产品供给的小生产与农产品需求的大市场的矛盾。“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农业的基础地位也越来越明显,突出表现为农产品流通已成为整个市场商品流通的基础。一方面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农产品的原料需求越来越大,迫切要求农村市场为工业发展提供数量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好的农产品;另一方面,城市人口的增加以及整个城乡居民消费商品化、市场化水平的提高,也要求农村市场提供更多的农产品有效供给。此外,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的接轨,也要求农村市场提供有比较利益优势的农产品出口。同时,国内市场的宏观调控也要求有计划增加主要农产品的政策性、商品性储备。与经济体制转换和经济增长对农产品的需求扩充相比,农产品的供给增长则出现了明显反差。中国农业目前仍是一个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弱质产业,农产品生产具有“双重风险”,即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同时存在。更为严重的是中国农业专业化、社会化、产业化水平低,农产品供给主要靠分散农户生产提供。除了少数国营农、林、渔、牧场外,全国2亿多农户的小规模、分散生产是目前我国农产品供给的主要来源。分散的小生产不但难以靠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而且无法回避和抵御农产品生产的“双重风险”,与农产品需求的大市场相距甚远。
第二,农村市场客体交换系统的扩大与农村市场组织原始规模狭小的矛盾。中国30多年来市场取向改革外围战的成功应首先归功于农业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放开农村市场的改革。目前,我国农村市场的规模在急剧扩大,其一是农村商品市场交换体系急剧扩大,进入市场交换的农产品品种,数量急剧增多,各种农产品、林产品、牧渔业产品的商品量增长很快,各类农产品专业市场迅速发展,综合型的农村集市贸易也前所未有增多。其二是农村生产要素市场、资本市场也在发育,有的要素市场规模相当可观。与农村市场交换客体系统规模的扩大相比,中国农村市场主体的发育则明显滞后。在旧的“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瓦解以后,中国农村尚未产生一种新的经济组织,仍靠个人、农户为单位参与农村市场的活动,仍然是商品经济欠发达阶段的一种自由原子竞争式的市场主体状况。当然,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为基础的农村市场主体结构,在市场放开初期对搞活市场,繁荣流通是功不可灭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市场规模的扩大,其消极性也就日渐明显。
从上述两大矛盾中可以看出,中国农村市场发育不能单纯追求市场规模外延扩大,而应着力追求市场内在微观基础的组织创新,也可以说,中国农村市场发育应由追求规模扩大的外延型,转向追求市场主体成熟的集约型为主。也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市场容量、市场规模的扩大。因此,加速中国农村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逐步改变那种分散原子型竞争主体状况,培育与农业产业化、市场化进程相适应的中国农村市场主体就成为中国农村市场发育的突出问题和核心问题。农户分散的、小规模的经营无法有效地与瞬息万变的大市场对接,也无法促进农业生产力要素的优化配置。马克思曾指出:“这种生产方式(指个体小生产)是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分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它只同生产和社会的狭隘的自然产生的界限相容”,尽管马克思论述的是个体私有制为基础的小生产分散经营的弊端,但对于今天我们分析我国农户的分散小规模经营仍有现实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市场主体发育的重点。
随着我国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推进,目前进入中国农村市场的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除了2亿多分散经营的农户外,还有乡镇企业、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私营经济、国有经济、混和经济、外资经济,并且出现了股份合作经济及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产业的状况。而在众多的农村市场主体中,供销合作社经济因其特有的优势应成为农村市场最有活动能量的市场主体。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尤应重视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的创新与发展。与其他进入中国农村市场的各类市场主体相比较供销社具有明显的优势
首先,供销合作经济作为一种非国有的劳动者集体经济,具有广泛的深厚的群众基础,尤其是中国供销合作经济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产生,经历了战火考验,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初获得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发展的新阶段,亿万农民与供销合作社的利益纽带早已形成。尽管后来经过了“文化革命”这场浩劫,但在亿万农民心目中,供销社在“发展经济,供给保障”中的历史作用是其他任何经济组织都无法取代的。目前,我国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以及农村市场工业品供应仍然是由供销社唱主角,因而供销合作社是地理上、心理上,利益联系上最接近农民的流通组织。
其次是供销社具有遍布全国农村市场的网络组织优势。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供销合作社是我国农村覆盖面最广的流通组织,截止目前全系统发展各类经营报务网点65万个,覆盖全国1/3以上的行政村。全系统开展连锁经营、配送业务的企业达到4300多家,连锁、配送网点56万个,呈现连年增长的态势,60%以上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建立起日用消费品和农资连锁店。同时,全系统组织农民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5万多个,入社农户1100万户。领办各类行业、专业协会2万多个。
再次是供销社的经营范围优势决定了供销社与农民可以结成天然的利益伴侣关系。毛泽东同志在分析中国工业化建设问题时曾指出,“农民——这是中国工业市场的主体,只有他们能够供给最丰富的粮食和原料,并吸收最大量的工业品”农民吸收的工业品和向城市及工业提供的农产品原料,必须通过农村市场的流通网络去实现工农业商品之间的物质替换和价值变换,而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又主要是农产品的购销、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及农村市场工业品的供应。例如,2008年供销合作社商品纯销售额由1952年的95.58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0756.21亿元,增长了111.54倍,年均增长8.80%。这主要靠供销社系统组织工业品下乡,至于化肥、农药、农机械、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棉花、茶叶、蚕茧等农产品收购也主要由供销社承担。此外,农村市场上新出现的一系列有利于农业发展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也主要由供销社提供,这些服务项目的出现和不断延伸扩展也受到农民的欢迎。
再其次是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特别是经过三十多年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扩大,农村供销社已积累了相当的经济实力,并在不断开拓经营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经营能力,在为农业生产和农民服务方面具有比其他经济组织更明显的优势。
正因为我国农村供销社具有上述优势,在目前我国分散经营的农户又不可能立即形成类似发达国家那种家庭农场式经营组织的情况下,必须在流通环节寻求一种能有效解决农户分散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的市场组织,供销社的优势决定了它应在流通环节担当这一历史重任。因此,搞好供销社的组织创新,便成为目前我国农村市场主体发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当然,这不是唯一的农村市场主体。还有其他形式的市场主体的发育也是不可缺少的。
三、供销社在新形势下的组织创新。
供销社要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农村市场最有生命力的市场主体必须进行组织创新。这种组织创新不是指一般经营组织形式的变化,而是有一系列丰富内涵,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供销社组织产权制度的创新
目前,我国供销合作社组织在产权制度上因受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仍存在盲目照搬国有企业产权结构或把供销社列为“官办”经济实体的倾向。相当多的基层社并未真正以产权为纽带与农民结成经济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因此,供销社必须按照集体合作经济性质的要求,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扩大吸收农民和职工社员个人入股,尤其要保证农民出资入股在供销社财产权中占有较高比重,这样,才能真正使供销社在经济利益上与农民紧密联系。要树立舍小利求大利、舍明利求暗利、舍眼前利益求长远利益的新理念,以开放的姿态、包容大气的胸怀,联合社会上各种经济组织,打破体制、地域、所有制界限,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多方积聚社会资本,广泛吸纳专业社、协会、个体私营企业、为农服务组织等各个社会阶层,采取业务合作、项目合作、资本合作、品牌合作等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只要承认供销社章程,真心诚意与供销社合作,就接纳加盟供销社。鼓励加盟成员积极参与供销社的项目建设、基层社改革、社属企业改制等工作,把一切可为我用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要素汇聚起来,开拓更大的发展空间、更远的视野、更多的资源,从而实现合作双赢、共同发展,建立起开放型供销社多元化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增强为农服务的实力和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
在供销社终极产权中扩大了农民入股的比重后,供销社必须退出政府机构系列,实行政社分开,保持其集体合作经济产权上的独立性,使其独立法人的财产权力不受任何侵害,并不断做到资产增值保值,给农民带来收益。
(二)供销社在空间布点的创新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社多按行政区划形成和发展,实际行使农村流通组织的资源配置,人为地限制于一定行政区划空间内。很显然这与市场经济要求开放性配置贸易资源是相违背的。因此,供销社特别是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模式必须创新,即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的限制,按照贸易资源在空间的优化配置,形成以集镇或农村集市所在地为依托发展供销社,并提供适度的集中网点,提高供销社组织化程度和规模经营水平,要冲破地缘约束,通过控股、参股、兼并、联合、发展跨地域的新型供销合作组织,以便更好地引导农民提高商品生产的社会化水平,商品率水平,促进农业的产业化和产业升级。
要结合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的目标,继续按照“小超市、大连锁”、“小网点、大网络”的思路,加快推进全市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五大网络体系建设步伐,搭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以县(市)配送中心为支撑、以乡(镇)连锁超市为基础、以村级综合服务社、超市、便利店为终端的覆盖全市、布局合理、业态先进、功能完备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体系,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国供销社经营服务网点实现“三个全覆盖”。
(三)供销社在经营项目上的创新
供销社要突破传统单一的购销经营,在流通环节扩大和完善购销合作的基础上,发展与农民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等方面的合作,如生产合作、加工合作、运输合作、储存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住宅合作等。并不断开拓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在组织产销方面,为了进一步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供销社在通过产权纽带与农民结成稳定利益关系的同时,可在购销项目上创新,即通过联营制、代理制、合同制、利润返还制与更多的农户和农业生产者或乡镇企业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供销合作社作为一种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合作组织,应在服务项目、服务功能上创新。要适应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系列,尤其要为“科技兴农”服务,突出发展与农村专业大户、乡镇企业的联合,在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供销社的作用,促进我国农业生产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村产业的升级。还要为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服务,要适应农村人口沿公路线集镇集中的新趋势和农村居民生活从温饱到小康的转化,扩大供销社的经营服务范围,扩大生活资料、建筑装饰材料等的经营,并增加经营层次,保障农村市场的供应,更好地为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服务,为发展农村小城镇服务。各级供销社要把握好农民群众的需求和意愿,加强组织引导,通过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切实把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围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一品一社”的特色经济要求,积极主动地领办、承办、参办一批起点高、运作规范、带动能力强的专业合作社。“一村一品”、“一乡一业”,要通过供销社领建、龙头企业带建、农民经纪人创建、与科研部门合建、有关部门帮建等多种形式,拓宽农村专合组织的发展途径,依托农产品加工和经销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畜牧养殖型、特色经济型、劳务输出型和农机合作型等几种类型的专合组织。形成龙头企业+专合组织+基地+金融保险+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格局。
(四)供销社在服务上的创新。
供销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既要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还要肩负起服务“三农”的公共服务职能,这样才能体现供销社存在的价值。全市各级供销社要坚持办社宗旨,积极创建为农服务的平台和支点,在服务“三农”工作中找位置、争作为、做贡献。
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构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要适应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的要求,全面推进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双向流通、综合服务的要求,全力打造集“党务、村务、事务、商务、服务”于一体、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使村级综合服务社的覆盖面达到本地行政村的70%以上,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带动力量。要坚持规范发展,遵循“三个三”的办社模式,加强对村级综合服务社规划质量、建设质量、经营服务质量的全程管理。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行政资源优势,完善村集体“三资”入股办法。要探索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帮助农民增收与村级集体共同发展的实现形式,探讨通过村级综合服务社如何来帮助农民发展专业化农产品生产,将高质量的特色农产品提供给新合作等超市,实现农超对接,以此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收入共同提高。要多渠道吸纳资金,增加投入,提升村级综合服务社的硬件档次和服务水平,探索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要突出综合服务,围绕“综合”做文章,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要在现有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整合社会资源,增加教育培训、信息咨询、文化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政务代办等服务,不断拓宽服务内容,真正体现综合性。
规范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增强为农服务的影响力和带动力。要按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要求和规范标准,多措并举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专业社在数量、质量等方面实现新突破。要充分发挥已建专业合作社、协会的作用,不能当“摆设”、“观赏品”,不能为了凑数,要有所作为。要进一步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建设一批高标准、高水平的示范专业社和协会,提高规范化水平。根据各地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建设茶叶、食用菌、果品、生猪等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公司+基地+农民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培育一批主营业务明显、机制灵活、带动力强的专业合作社,积极帮助农民增产增收,提高供销社参与农业产业化水平。
(五)供销社在组织管理上的创新
供销社作为一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无疑应实行民主管理,除了完善“三会一制”(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与经理负责制,实行股份合作经济的则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还应在管理机制上大胆创新。应坚决改革供销社负责人的行政任命制与准行政任命制,由供销社出资者大胆择优选举和招聘其负责人,引入竞争机制,对应聘或选举的供销社主任实行资本经营负责制,实行出资者终产权与法人资本经营权的分离,供销社主任、经理应成为资本经营家,对出资者负责,将全部财产按资本经营原则营运起来,确保供销社资产的增值与保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