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报北京8月15日电 刘奔、记者范炬炜报道: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联合颁发《军队文职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保障文职人员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规定》共22条,是军队各级组织开展文职人员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文职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涉及计划生育军地共同管理的有关事宜,聘用单位应当协商文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
《规定》规范了文职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招聘文职人员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材料,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目标管理、责任承包、孕情调查、工作报告、登记统计等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为文职人员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指导和咨询,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规定》指出,文职人员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的优待奖励;文职人员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遵守国家、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生育的文职人员将予以解聘,并及时通报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文职人员在聘用期间违法生育的,所在聘用单位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并将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
非现役公勤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