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林红梅)今年1至7月,全国有15个省份将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王玉普17日在此间举行全总第十五届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第十次全体会议上介绍说,全国同时还有18个省份下发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文件,有7个省份颁布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
此外,全总还制定推动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计划,把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突破口,总结武汉餐饮行业、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江苏邳州板材行业等工资集体协商经验。
为加强源头参与,全总重点参与了《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推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各级地方工会推动制定出台了保障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145个,规范性文件488个,26个省(区、市)制定了企业民主管理法规,24个省份制定了集体合同法规。
劳有所得 干有所值——怎么解决分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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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分配机制
社会分配机制主要有三个层次: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照各生产要素对国民收入贡献的大小进行的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把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拿出来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险系统进行重新分配,主要由政府调控机制起作用。第三次分配是指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是社会互助对于政府调控的补充。
“事不公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难和谐。”如果对分配不公问题不高度重视,任其发展下去,势必妨碍经济健康运行,抑制社会创造活力,而且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悖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目标。因此,解决分配不公问题是一项十分现实而紧迫的任务。必须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深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下决心、下功夫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促进分配公平。
◇ 提高劳动报酬 劳有所得“鼓腰包”
劳动是财富之父,是百姓致富之源。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来源出现多元化趋势,经营性收入、投资及财产性收入等不断增加,但对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来讲,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是劳动报酬。
近年来,劳动报酬占初次分配比重持续下降,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这已成为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引起党和政府高度重视。2010年以来,各地普遍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水平,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将分配的“天平”向普通劳动者倾斜。但总的看,普通劳动者收入低的状况还未得到根本改变。有学者统计,2000年以来,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年均增长达35.3%,但职工工资增长只有14.1%。这不仅影响了普通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成为拉动消费需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严重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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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在统计学中,一般以年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也分若干类,如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等。目前在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解决分配不公问题,首先就要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胡锦涛总书记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两个同步”的目标:一是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二是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些都体现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鲜明导向和政策思路。今后几年,应按照这样的思路,切实提高劳动收入占比,让普通劳动者的“腰包”鼓起来。
促工资增长。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提高工资收入是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途径。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工资指导线的作用,指导企业依据薪酬信息,及时调整企业内部各工种(岗位)间工资分配关系。加强工资立法和劳动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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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指导线
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幅度的标准线。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以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预期增长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国家、本地宏观经济环境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本地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
提最低标准。最低工资是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的底线。应该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十二五”时期,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将达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
推集体协商。一般而言,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个人往往处于“弱势”。集体协商对于增加工人发言权,改变工资由企业单方决定的现状有重要作用。要通过经济、法律、信息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稳妥扩大覆盖范围,使职工敢谈、会谈,企业愿谈,最终谈得拢,促进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资互利双赢。全国总工会提出,2011年年底,已建立工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有望达到60%,2013年年底达80%以上。
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它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权威声音
工资集体协商还需法律护航
张鸣起(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解决劳资关系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手段。加强立法和政策保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是推进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首要前提。
抓农民增收。农民群体数量大、收入低,提高农民收入是促进分配公平的重点。“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了今后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的目标。为此,必须继续完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多渠道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2011年中央将新增用于“三农”的支出1300多亿元,增加良种补贴资金16亿元、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20亿元,并大幅提升粮食最低收购价,强农惠农政策的含金量超过往年。目前,农民工工资性收入已经成为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占比超过50%。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外出务工,努力实现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部门将启动清欠专项行动,三年内实现全国基本无拖欠。
政策传真
近年来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文件和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6年3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8年12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2月5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管理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2011年1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入罪(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11年2月25日通过)
随着广大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不断提高,将有更多低收入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行列。中等收入群体的持续扩大,将使我国的分配格局更加合理,逐渐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