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于8月13日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重庆晨报》8月14日。
这一司法解释最为人瞩目的热点之一,就是对夫妻婚前购置的房产和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产归属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简单地说,就是婚前谁付的首付并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简单地说,谁的父母出资房产就归谁。
司法解释一出台,许多人欢呼雀跃,他们认为“如今非常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物质意义上的家。”他们憧憬着“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我当然希望,丈母娘推高房价的现状能有所改观,“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回归到纯粹爱情而结婚的这样浪漫憧憬能够尽快实现,让开发商气扁鼻子,免得被他们卖了还帮着数钱。但是,我以为,浪漫的传说毕竟只是传说,它并不会因为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而转变为事实。
事实上,并不需要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婚前谁支付首付房产就归谁一直就存在。《婚姻法》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从法律上讲,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并且登记于他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产理应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并且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通常也是这样判决的。而且,以往的判决还更有利于支付首付一方,即另一方只能就婚后共同实际用于还债的金额主张一半权利,但无权就增殖部份主张权利,新的司法解释倒是明确提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问题,事实上,婚姻法第二次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样的解释与第三次解释并无多大的差别,第三次解释无非是明确了将婚后父母购买登记于自己子女(而不是登记于夫妻双方)是一种赠予行为,但在这一解释出台前,这种登记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赠予,司法解释不过更加明确罢了。
无论是婚前购置房产还是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实施前后,其实对夫妻双方并无多大的影响,在解释实施前,我们并没有让“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成真,那么,在解释实施后,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让这个传说成真呢?何况,许多丈母娘要求女婿买房,并非是要为女儿沾男方的便宜,而只是传统的“有房才有家”的思想,是想让女儿过得更幸福些。一个45岁的向女士告诉记者说:“我那时候就给女婿下了死命令,不买房子不准和我女儿结婚。但我那也是为他们好啊,你说他每月挣点钱,都是全部花光,不逼一下他给他点压力,以后女儿和他怎么生活?”向女士还说:“即使真有一天女儿女婿过不到一块了,属于男方的东西,我一件不稀罕。”我想,她的想法代表着许多丈母娘的想法。
如果我们传统观念不转变,恐怕“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永远只是一个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