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只为少数员工购买社保,有员工出现工伤后,便“移花接木”,改名换姓后就医,从而骗取社保。这种“骗保”手段公然违背相关规定,自然值得谴责,甚至还有必要对其进行追责。《劳动法》明文规定,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要购买社保,企业有选择性地为员工买社保,这是违规之一;不但没有替员工买社保,在员工工伤后,还冒用他人之名“骗保”,最大化地利用社保资源,这是违规之二;而倘若在“骗保”之外,还试图以恶劣的手段逃避受伤员工的工伤索偿,则是违规之三。
至于医院,推说一点责任都没有,怕也说不过去。广州有规定,参保人住院需出示医保卡和身份证,由医院工作人员核对后方能享受社保政策。可对于花都佳恒板业公司同人不同名的蹊跷“就医”,医院并没有认真核实。病人是以参保身份入院的,医院本当核实身份,而不能坐视不管,间接上成为企业“骗保”的“帮凶”。
当然,对于企业来说,或许也有苦衷:其一,员工流动性大,很难为全部员工买齐社保;其二,倘若有员工觉得购买社保不划算,自愿放弃购买,企业又该如何?因而,要想完全堵上“骗保”漏洞,只棒打企业还远远不够,而应深思究竟该如何在个人、企业、社保部门之间取得很好的平衡。
就个人而言,购买社保很有必要。但作为流动性很大的一个群体,最大的难题就是医保的异地转移。跨省报销的复杂手续,以及各地缴费额度和缴费年限的参差不齐,无形中增加了操作成本,这无疑是影响他们参保积极性的最大因素。如何在程序操作上化繁为简,统筹地方利益,最终实现全民医保,社保部门当有所考虑。
对企业而言,“骗保”并不是其特有做法,此前广州就曾爆出某著名三甲医院也存在“骗保”、导致院长被停职的丑闻。实事求是地说,这种“骗保”与“空手套白狼”式的“骗保”还有着本质区别,毕竟企业也购买了社保,只不过是以其他员工的名义,来报销另外一个员工的社保。不否认企业“骗保”有节省成本、骗取保金的考虑,但现有的医保体制是否也给了企业如此操作的动机?
举例来说,以前的医保卡只能参保者本人使用,但现在参保者的家人也可以使用。同理而言,一个企业为部分员工购买了社保,其他员工是否也能享受?企业喜欢购买保险公司的团体险,原因就是索赔比例不但比工伤险高,而且团体险不针对员工个人,而是面向整个公司,如果公司有人员变动,团体险的名单可以相应的增减替换。既然保险公司的团体险可以如此灵活,为何社保就不能推出相应的灵活机制,以激发企业购买社保的积极性呢?
之所以出现“骗保”现象,实际上也暴露了我们的社保体制存在着不少问题。诸如每人每月最高300元的门诊报销限额、工伤险审核程序的复杂,以及医保报销比例上的诸多限制,客观上都打击着参保人的积极性。如何以更灵活的机制,既能堵住企业“骗保”漏洞,又能便民惠民,同时还能规避其他风险,这是时下小企业不买医保成风、改名换姓“骗保”带给我们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