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了南方农村报刊载的一篇报道,说的是广东连州市一村民因邻里纠纷将包括两名村官在内的7名村民砍成1死6伤,随后坐火车到北京自首,这使我想起去年武汉也发生过一起一村民搭乘飞机赴京自首之事。后者是因拆迁公司强行拆迁,向楼下拆迁人员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
两起案件虽然具体的缘由不同,但选择来京自首的理由却惊人一致,都是对当地官员和警方的不信任。这种深刻的信任裂痕还导致前者在一起原本司空见惯的邻里纠纷中丧失理智,酿成血案。用其被抓后的供述称:“砍那些村干部是因为他们处理纠纷不公,偏袒成云辉,加上他们长期欺压我……当晚我想将他们都砍死。”如果考虑到凶手还是一名退伍军人,曾在98抗洪中因表现突出还立功受过奖,这种“仇恨”的培植更值得我们重视。
可以从多方面来分析其成因,但正如凶手所言,村干部的处事不公或者他自认为的处事不公是激化矛盾的关键。此种“不公”的感觉自然不是一时形成的,而是由很多事情促成的。比如,凶手曾和村民一起为村干部卖掉的一起山林长期上访过,但却迟迟得不到基层政府的解决。这无疑会造成村民与村干部乃至乡镇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对立。
无论是村干部也好,还是直接与村民打交道的乡镇基层政府的官员也罢,一旦被村民认定为办事不公道,在乡民眼中,他们就丧失了一种道德的合法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乡村社会权威的缺失。
这种权威的缺失,并非是说乡村社会没有行政力量,而是乡村的行政力量及其人格化身——村干部乃至乡镇官员,在广大村民看来丧失了应有的道德权威。行政力量只是一种行政权力,它可以借助国家机器而迫使村民服从其意志,但它没有道德感召作用,因此,村民对来自乡村干部和官员的行政命令和各种制度安排,可谓口服而心不服。维系乡村治理乃至稳定的,是行政权力的威慑力而非其道德力量。
促使今日乡村社会行政权力的道德感召消亡的直接原因,如上所述,是乡村干部主要是村官们的贪污腐败和处事不公。村干部之所以不把精力放在解决村中的公共事务,为村民谋福利上,盖因其不是由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而是行政权力扶植的。宪法和村民组织法虽然规定村民自治,但在多数乡村,村民自治已名存实亡,只有得到乡镇领导支持的村民,才能得到村长之职。因而,村长的主要功夫,也就用在怎样与乡镇官员打交道上。许多农村,实行的是“无为而治”,你根本不知道村干部在村里办过什么事,甚至连邻里的矛盾纠纷都不调解。自然,权威也就无从建立。
远因则是在现代化的冲击下,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结构的瓦解,维系乡村社会道德秩序的乡绅的消亡。在传统中国,尽管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然皇权其实不下乡,国家的治理并没有深入到星罗棋布的乡村社会,乡村治理依赖的是士绅阶层。士绅才是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实际治理者,从而也是乡村社会道德秩序的主要维系者。而士绅的出现,是需要很多条件的,如一定的资产实力、良好的儒家教育、公道办事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赢得村民的信任并具道德声望。
但近代以来,随着国家政权向乡村的不断深入和科举制度的废除,农村精英大规模向城市流动,造成乡村士绅质量的蜕化,豪强、恶霸、痞子一类边缘人物开始占据底层权力中心。土地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更是切断了乡绅最后的一点资产“血脉”,最终导致其彻底消亡和乡村社会道德秩序的崩毁。
没有了乡绅的中国乡村,行政权力扶植的村官又因其行为和道德得不到村民的认可和尊重,还会产生一个后果,即“梁山好汉”式的思维和人物会慢慢出现。前述的砍人村民就是这类乡民中的一个。因此,要想防止此类思维和人物的出现,重塑村民与村官的信任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复兴乡村社会的士绅及绅权。但在城市化不断深化、农村人才不断向城市寻求发展机会的当下,我认为这几乎是不可能之事。最好的办法还是在乡村实行真正的村民自治,通过自治和民主来重建乡村社会的秩序和权威,舍此没有其他路可走。
总之,村民犯事后不在当地自首,而宁愿千里迢迢进京自首,这样的事出现一起可以说是个案,若接连发生,则说明乡村社会的溃败已非常严重,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 (作者系北京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