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2011年7月11日发文呼吁党员干部要深刻理解并积极应对 “四个考验” 和 “四个危险”,其中特别指出县委书记已成腐败高危人群。
与其一个劲谴责贪腐的县委书记思想不够坚定, 还不如深入这个角色的权力设置与运作机制,来分析其成为贪腐重灾区的真实缘由。
曾有学者这样描述县委书记的职权:“除了外交、 军事、 国防, 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县委书记首先是对当地干部的人事权具有强大支配力。另外,随着县域经济实力增强,县级财政可支配经费、重大项目的建设都相应增多,其支配权大部分由县委书记掌握。某种意义上说,县委书记可以集政府首脑、公司董事长和大法官于一身,权倾一方。
县委书记权力如此之大,但在相应的监管方面却面临上面管不着、中间管不了、下面不能管的真空状态。先说上级监督,表面上,县委书记由县党代会选举产生,但实际操作中,上级组织部门考察,上级党委开会讨论。上级党委的影响力更关键,县委书记一般都是上级一把手信得过的人。除非这种信任关系发生变化,或上级专案组介入,上级监督很难起到良好效果。再说同级监督, 按理说县一级的常委、人大、纪委、司法等部门是离县委书记最近的监督者,日常监督是最重要的监督。但在目前的机制下,同级监督很难管得了县委书记。县委书记常兼任人大主任,而纪委书记又是自己的下属,如何监督?“谁关心我, 我就让组织部长关心他; 谁不关心我,我就让纪委书记关心他。” 虽然这只是坊间流传的一句官场戏言,但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县委书记对纪委的支配力。
同级监督中,当地司法系统对县委书记制约的失灵,尤其值得关注。辽宁省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指使县公安局以 “涉嫌诽谤罪” 为由,进京抓捕 《法制日报》 记者, 并将引来报道的商人判刑。县委书记截留举报信、对举报者打击报复的案例频频发生,已使司法蒙羞。
为解决对县委书记的权力监督的难题,中央和地方近年都在进行一些制度创新。去年底中纪委、 中组部出台了 《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另外,省级以及中央都加强了对县一级的巡视工作,用大规模巡视来加强对县级领导的制约。有些省份甚至大力削减县委书记的权力范围,比如湖北省规定县委书记 “不再直接分管人事”, 另外 “县纪委可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县委书记腐败”,以期达到对县委书记权力的制衡与监督。
这些措施多少有助于防止县委书记的滥权和腐败。但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是向古代传统政治治理方式的回归,遵循由上至下监督的路线,这种很难日常化的监督方式效果如何,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已经做出了回答。甚至,传统社会的县官通过科举制由中央直接任命,为政时又有强大的地方宗族势力的制约,这些因素在当代都已不可能重现。
现代政治的实践表明,对掌权者最有效的监督是日常监督,而日常监督必须来自同级的权力制衡。对县委书记来讲,县域范围内的官员、司法系统、新闻系统及民众,是日常离县级事务最近的人,是最容易发现县委书记的腐败、最能对县域事务进行日常纠偏的力量。通过制度创新,让他们有真正独立于县委书记的制衡力量,让他们能在制度保障下行使自己的独立监督权利,才是“拯救县委书记”的出路。(本文摘编自7月14日《南方周末》,原题为“上级救不了县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