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城市化委员会战略合作机构广西省贵港市印发贵港市企业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优惠政策暂行办法。此举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完善人才服务机制,加大对全市企业的人才支持,营造更有利于企业引得进、留得住人才的公共教育环境。据悉,该办法主要解决非贵港市户籍的企业人才子女在贵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的需求。
全文如下:
贵港市企业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完善人才服务机制,加大对我市企业的人才支持,营造更有利于企业引得进、留得住人才的公共教育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对象和认定标准
第二条 企业人才子女申请入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以自主报名、属地(企业所在地)安排、就近入学原则为主。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解决非贵港市户籍的企业人才子女在贵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的需求,一般不含已在我市就读尚未毕业的企业人才子女重新择校入学。
第四条 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纳税地在贵港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除上一年度依法不产生纳税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外,企业纳税信用等级需B级(含)以上,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设立企业。
(三)符合下列企业类别之一:
第一类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企业。
第二类企业:2016年1月1日以来在贵港市范围内注册,且上一年度纳税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企业。
第三类企业:上一年度创新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承担自治区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成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其它取得重大突破的创新成果)。
第四类企业: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且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市委、市政府嘉奖的企业。
不属于以上类别,但确实需要提供人才子女入学协助支持且对贵港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须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企业人才本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受聘于中层领导以上岗位不少于1年。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排名前三的完成人)且已授权所在企业转化使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三)上一年度个人年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个人年收入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所得税完税凭证为依据。
(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或优势学科院校急需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六)企业实名登记且投资额占比较大股东。
第六条 申请享受子女入学优惠政策待遇的企业人才,必须遵纪守法,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若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 分配原则
第七条 在满足本地户籍生正常入学需求前提下,落实贵港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其他先进工作者子女的入学政策后,仍有剩余学位的,优先解决企业人才子女入学需求。
第八条 企业人才因辞职、工作单位(地点)变动等原因再次提交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九条 企业人才子女入读的学校,由教育部门综合企业人才配偶双方工作所在地、居住地和个人意愿,以及不同片区义务教育学校空缺学位数等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填报《贵港市企业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优惠政策申请表》并提供入学申请材料,所在企业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确认后,在《贵港市企业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优惠政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规定时间(春季学期入学的于1月10日前、秋季学期入学的于6月10日前)内报送贵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途转学或插班学习的,采取先入学、后办理手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入学申请材料包括:
(一)企业人才身份证、户口簿(或能体现父母子女、监护关系的证件)。
(二)资格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所得税完税凭证等)。
(三)工作证明材料,包括劳动(聘用)合同、任职文件或参保证明等。
(四)居住地证明或房产证明,属于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申请人与房产所有人签订的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
(五)从外地转学到贵港市辖区内学校的,还需提供原就读学校的转出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贵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申请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投资促进局、贵港市税务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及所在企业相关经济数据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再组织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育局进行联审。
第十三条 联审通过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市教育局制定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分配计划,并安排各县(市、区)教育局对接相关学校,办理具体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我市现行其他政策出现交叉的,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按照“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育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