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实施意见明确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计入开发建设总成本,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用规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抵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筹集解决;而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这个实施意见还规定:对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