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医药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地方立法将中医药纳入上海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市民享有优质中医药服务。
《上海市中医药条例》着眼于提高基层社区中的中医药服务可及性,规定上海的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在中医药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等方面提供相应保障,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融入家庭医生制度建设,实现中医药在家庭医生团队服务中的全覆盖。
同时,上海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连锁化、品牌化发展。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条例规定要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中药饮片,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经营者、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信息化追溯体系。
条例明确,上海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制定中药饮片代煎服务规范,加强对代煎服务的质量监督管理。并且,经上海市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