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保障房资金落实要从七方面着手,即切实加大地方公共预算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规模;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口径;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涉及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创新财政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方式;加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预算执行进;定期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
在加大预算上,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公共预算时,要根据本地区任务,认真测算审核应当由地方政府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求,并将其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障,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方面,通知要求,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将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着力提高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作用。
另外,在土地出让金用于建设保障房上,文件称,为确保土地出让收益更多地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倾斜,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通知还明确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具体资金数额,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入力度。
为及时掌握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度,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预算资金安排和支出情况表》、《中央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收支情况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情况表》、《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表》,并按规定时间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报送电子版),计划单列市有关数据由省级部门汇总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