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幸福城市表现了中国智慧
城市化是全球人类社会发展史中的共同趋势。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城市化的道路不宜全盘照搬照抄别人的经验。在这个问题上,建设幸福城市表现了中国智慧。
首先是幸福城市的建设与治理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进行,并且是在条件比较成熟以后,才提上议事日程。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幸福城市,循序渐进。
其次是幸福城市的建设与治理的方针、方案、方式、方法等,既保持独立自主和自身的特色,又参考借鉴外地和外国的经验,有选择地同国际接轨。这就有可能不走或少走弯路,避免重蹈覆辙,力求充分利用好在这方面的后发优势。毋庸讳言,过去曾为盲目性付过的“学费”不可健忘。
最重要的,莫如建设幸福城市,就是要让人民生活更美好。这是万变而不可离的“宗”,是硬道理中最硬的道理,绝对不允许变质、走样、离谱、出轨。在城市治理过程中的任何倒行逆施、损害公益的迹象,都必须群起鸣鼓而攻之。
政府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的着力点
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如果完全依靠市场调节,则难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就业利益,因此,需要政府的介入。在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就业问题方面,政府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第一,在政策导向或目标方面,应该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向城市迁移。这不仅符合我国城市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需要,也与他们的心理预期一致。政府针对他们的政策,最终目标是让他们留在城市,而不是像对待上一代农民工那样,仅仅解决其经济问题,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第二,在制度安排中,体现程序公平,营造更为公平的就业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三,引导新生代农民工确立合理的收入参照点。新生代农民工以城市为参照点并注重公平对待,反映了农民工需求层次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进步。一方面,应该监管用人单位对新生代农民工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另一方面,还需要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引导,使新生代农民工建立与个人能力与期望、市场要求一致的收入参照点。
第四,提高已有劳动力的生产技能和新增劳动力的受教育程度。
法治与社会稳定互为条件
法治建设与社会稳定之间是一种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推进法治进程,必须以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为前提;而良好的法治又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保障。
法治需要一个稳定、常态的社会环境。社会稳定既是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与中心任务,也是进行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和前提条件。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建设就意味着一句空话。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政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成就,一个根本前提就是始终保持了社会稳定。要妥善解决当前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同样必须创造和维护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否则,正常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将难以为继,已有的法治建设的成就也会因为社会动荡而丧失殆尽。
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与主要手段。在特定意义上,法治建设与社会稳定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在当代中国,法治既是社会稳定的象征,又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与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