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会不发货、售后消失、卖家“装睡”,网上购物频“翻车”引争议不断。消费者的权益如何保障,网购惹上的麻烦,民法典怎么管?我们来听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城市化委员会委员王轶教授的解读。
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等投诉逐渐增多,“砍单”问题也一度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所谓“砍单”,指的是买家下单成功并付款后,平台卖家以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等各式各样的理由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者一直拖着不发货,严重损害了买家的利益。王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人类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阶段,提出的不少新问题和新要求都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包括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作出了明确的回应。”
比如有一个案例,有一商家超低价促销打折,成交后卖家反悔了。王轶指出这个案例涉及到当事人签订的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是否已经订立?是否具有效力?又该如何履行?从目前的我们看到的案情来看,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单成功即电子合同成立,只不过商家以运营人员对促销的规则理解有错误为由拒绝发货。如果确实存在着理解偏差的话,商家只能按照民法典总则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而不应该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拒绝向消费者提供相应的商品。
还有一个案例是:一位买家以一元抢拍钢琴,但是卖家迟迟不发货。 王轶分析案情后说:“在当事人之间也已经成立了电子合同,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个电子合同的效力存在有什么欠缺,那对于一个成立并且生效的合同来讲,当事人就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轶指出:如果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还要承担对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典完善了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能够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周到的保障。(信息来源:CCTV热线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