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吹哨人”,应急管理部拟提高奖励标准。6月3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看点1:强调“吹哨人”举报和保护
记者了解到,此前安全生产领域已建立有奖举报制度,2018年1月,原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其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不过,《奖励办法》未区分一般群众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实行统一的奖励标准,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也未规定区别于一般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及处理。
也就是说,《征求意见稿》着重在“吹哨人”的举报及保护。
“与一般举报相比,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举报具有信息详实准确、可信程度高等特点,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应急管理部的起草说明称。
看点2:“吹哨人”奖励标准拟上浮
《征求意见稿》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门机构负责处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告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材料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属实的,按照上述《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并在《奖励办法》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
根据《奖励办法》第11条规定,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因举报或提供线索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发生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或信息员特殊奖励。”《征求意见稿》表示。
并且,应急管理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查证属实的要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奖励举报人。
看点3: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严肃处理
“吹哨人”制度此前在食品安全领域已有探索。不少声音指出,在高额奖励之外,也需配套严格的举报人保护措施。
应急管理部在《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直陈,这类举报也存在举报人容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风险较高等问题。
“因此,只有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给予重奖,并严格维护其合法权益,才能保护举报积极性,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征求意见稿》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对举报人和信息员打击报复,认定为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打击报复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应急管理部门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为了避免出现举报人或者信息员诬告、陷害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领取奖励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举报人和信息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链接:去年中央首提建“吹哨人”制度
“吹哨人”又被称为内部举报人,即内部知情人士揭发举报违规违法线索。
在我国,“吹哨人”相关规定最先在食药领域“试水”。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提出给予举报人奖励、保密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等一系列要求。
2016年,上海、深圳等地对“吹哨人制度”进行了探索。比如,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提出探索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最高奖励60万元。
2019 年 12 月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我国实行食品安全质量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举报人,特别是对违法企业内部举报人的奖励力度,并且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预算。
“内部举报人制度对于弥补政府监管盲区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外就有‘吹哨人’法案。”2018年11月,时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在进博会分论坛发言中表示。
彼时,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张茅称,问题疫苗等事件的曝光,内部举报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要建立内部举报人奖励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2019 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明确提出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这也是中央层面首次对建立“吹哨人”制度作出部署。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陈思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