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何况,企业并非慈善组织,除了商业上的责任需要履行之外,盈利不仅是企业的本能,更是人家的生存之道,既然如此,企业对其产品和服务如何定价与收费,实在是人家最基本的权利,假如连这一点都要干涉,倒是有违市场的规律,甚至侵犯了企业的经营权。
乍一看来,作为高速公路的投资和经营者,在如何收费上,高速公路公司似乎应该享有定价权。但是,假如简单的将高速公路等同于普通的商品和服务,甚至认为商业领域的随行就市规则,也同样适用于高速公路,恰恰是一个误区。真实的情形是,企业的定价权其实并非没有前提,也绝非可以随心所欲,相对充分的市场竞争,正是企业定价权的前提,同样也是对企业定价的天然约束。相形之下,高速公路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其实天生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尽管司机嫌高速公路收费高,还可以选择国道,但是,这样的竞争其实既不公平,更不充分,当高速公路的高收费导致了国道经常性拥堵时,显然背离了高速公路建设的初衷,更从另一个侧面暴露出高速公路收费的不合理。
而按理来说,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其投资与管理运营其实更应由国家财政承担,国家投资运营高速公路,更应不以盈利为目的。即便是国家财政在这方面力有不逮,需要引入企业和民间资金,既然高速公路资源存在唯一性与相对垄断性,也就注定了不能全由运营企业自说自话,而应该对投资收益率进行限制,设置收费上限,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运营企业的获利退出机制。这其实是所有公共服务引入民间投资都应遵循的规则与前提。
一言以蔽之,正如员工并不能仅仅因为个人“房贷压力大”便要求老板加薪涨工资,企业同样不能把“还贷压力大”作为“高收费”的理由。否则的话,企业成本控制与运营管理能力上的缺陷必然被掩盖,而公共服务垄断经营者的“哭穷”伎俩,更将惟妙惟肖的接踵上演。(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