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1月2日公布《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到2022年,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实现养老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程序规范、标准尺度一致、评定结果互认。
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按照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要在2020年启动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确保2022年底前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各地在实施中不得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作为评比表彰项目。
意见指出,等级评定机会均等,养老机构可自愿申请。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养老机构列为限制参与评定的范围。
评定组织要将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满意度调查等作为重要社会评价内容。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评定组织在复查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评价。
评定结果互认上,地方已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的,要做好与国家标准及全国等级评定体系的衔接,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尚未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地区,一律采用国家标准进行评定。
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养老机构运营 牟取非法利益
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将向社会全面公开评定标准、规则、过程、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评定过程中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费用。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将纳入民政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意见要求,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强评定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监管,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凡参与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养老机构运营牟取非法利益。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在等级有效期内,评定组织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查达不到评定级别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者取消等级的处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当取消评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