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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率为何连续7年递增 如何挽救“中国式离婚”?
时间:2011-06-23 13:14:39  来源:新华网  作者:冯上斌、姚玉洁 

    新华网上海6月23日专电(冯上斌、姚玉洁)不久前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较去年同期增长17.1%;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其中一线大城市的离婚率更是遥遥领先。

    专家认为,快节奏生活下夫妻交流匮乏、婚姻观念变化以及离婚成本偏低等因素,对婚姻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挽救“中国式离婚”,需要一系列的婚姻家庭社会救疗机制。

    离婚数据背后的辛酸与无奈

    日前公布的2011年一季度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317.6万对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意味着每天平均有5166个家庭解体,离婚率也达14.6%,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

    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离婚登记数正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据民政部门的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离婚登记数为320.4万对,而2008年—2010年三年间的离婚登记数分别为356.1万对、404.7万对、451.6万对。

    一连串数据背后,是许多家庭解体的辛酸和无奈。

    31岁的赵辰就是其中的一位。“我和前夫是朋友介绍认识的,恋爱时性格上似乎很合得来,婚后才发现他脾气不小,他喊你第一声,你必须答应并且快速到他面前,不然就摔东西,买房子后,他爸妈也过来一起住,生活中的吵闹变本加厉。后来,他越来越晚归,最终走到了离婚这一步”。赵辰对记者无奈地说,“离婚不亚于一场战争,为了房子的归属,前后三次闹上法庭,最后的情分也没了。”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症候群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表现得更为突出。据2009年第3季度民政统计季报显示,北京、上海当季离婚率分别达20.6%、23.9%。

    离婚率攀升的症结何在

    顾晓鸣教授认为,表面上看,感情不和是离婚“盛行”的理由,但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现代人在婚姻生活中的感情维系会越来越困难?他认为,随着财富成为衡量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无论是事业有成的还是正在为事业奋斗的,都在忙于工作及应酬,而忽略了与伴侣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这才是家庭解体的最大“隐形杀手”。

    “由于忙于工作及应酬,夫妻间交流减少是必然的现象。”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晓明说,“更危险的是,夫妻相处的时间缩减,而网络、娱乐等场所开放和发达,为结识异性甚至为‘外遇’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传统婚姻观的瓦解加剧了婚姻的解体。中国正在通过几代人完成核心家庭的转变,即以亲子关系为轴心向以夫妻关系为轴心转变。在“核心家庭转变”过程中,夫妻双方的感情越来越为个人所看重。“不要说一线城市,在内地,人们的婚姻观都在发生变化,也促使着离婚由以往的被动式向主动式转变。”江西省南昌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专家邹细生说,“现在的夫妻越来越注重感情,而不是为了孩子或生存非要凑合着过下去。”

    有专家则认为,在婚姻观转变的过程中,组织及社会舆论等传统约束逐渐丧失,而新的责任和约束又没有很好地建立,是造成我国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症结。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于海认为:“现在社会上有些人不以‘情人’、‘包二奶’为耻,反而作为成功的标志来炫耀,这不仅是道德滑坡的问题,而且反映了组织以及文化等社会约束机制的瓦解。”

    离婚成本低也会促使离婚时的轻率。汤晓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处理并采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但在离婚时,弱势的一方并不完全清楚对方的具体财产,法院虽有权调查财产,但受法规不健全、监管漏洞以及执行成本大等因素影响,调查被转移财产并非易事。 “比如,一方有1000万元财产,转移掉一半,其离婚成本就大大降低,离婚时就不会过于心疼,也为婚姻的后续挽救断绝了后路。”
 
    善待婚姻,慎对离婚

    于海认为:“一次离婚,从物质上看,损失可能不是太大,但从长远来看,成本实在是太高,尤其是对有孩子的家庭,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性格发展、家庭认知都会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减少离婚悲剧的“上演”意义非凡。为此,汤晓明建议,在生活中,夫妻双方要尽可能培养共同兴趣、爱好;在事业上,要努力尝试共同参与和帮助;同时,要学会相互宽容、理解对方。

    顾晓鸣认为,婚前的慎重有利于避免离婚的轻率。包括要对夫妻角色观念的认知、性格互补及兴趣爱好等方面的详细了解。

    婚姻中出现问题不可怕,关键是要学会处理和化解。有业内人士表示,“幸福的婚姻不是没有问题的婚姻,而是善于解决问题的婚姻。”

    “婚姻中的问题处理是非常有讲究的,可以尝试去网络甚至通过学校开设专门的婚姻家庭课堂来学习新知识和技能。”汤晓明说,“如我们的文化非常讲究‘面子’,如果一方尤其是女方在家庭中的收入要高一些的话,要注意另一方的心理感受,不能表现太强势,‘咄咄逼人’,否则另一方就可能会有一种被压迫的感觉。如果率性而为的话,长期累积,就会危及到婚姻关系的维持。”

    “婚姻不仅关系到个人,更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确立和安排。”于海建议,“这不但需要婚姻双方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社会义务、责任有深刻的认知,而且要建立社会救疗机制,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婚姻家庭心理咨询网络,把引导问题家庭参与心理咨询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抓。”

    目前,兰州、上海已在试点“离婚劝和”机制,“婚姻家庭咨询师”也已在多个城市开展业务,这都是婚姻家庭社会救疗的有力探索。

    而法律救济也是社会救疗的重要途径。汤晓明建议,婚姻法要进一步加强对弱势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如明确对无过错方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偏向救济,变模糊的标准为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同时,要加强法院甚至考虑律师对家庭财产的调查权益,避免家庭共同财产被转移的情况,为无过错方提供必要的权益保护。这样,离婚成本的提高不但会使离婚不那么轻率,而且会使结婚也变得更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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