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官网12月10日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办法鼓励、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并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
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办法从技艺精湛程度、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传承活动开展、品质修养等方面,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增加材料复核、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评审程序和环节。
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根据传习计划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办法还规定了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形;规范对去世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着力体现人文关怀。
据了解,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认定了五批共3068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央财政给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2万元的传习补助,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