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公开判决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张海生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用其管理开设招投标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23万余元,被告人张海生作为该中心主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告人张海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8万余元,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资金购买财物折合人民币33万余元,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张海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海生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追缴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告人张海生违法所得,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