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得住更要做得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压缩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流程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使命光荣。
2019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有人接、接得住、做得好”为原则,持续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设计职责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有序开展。目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已经全面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
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结合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周期长的问题,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建设工程联审联验,指导地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完善政策措施,真正出实招,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
落实机构人员 确保无缝衔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明确交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度重视移交承接工作,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切实负起责任,明确职责承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今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各项工作进度,据最新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重庆、陕西、吉林、福建、云南、贵州、新疆、河南、江苏、广西、湖北13个省(区、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设立了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独立处室,共配备人员编制近200个;全国共有83个城市设立了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独立科(处)室,共配备人员编制近500个;全国共有372个县城(含县级市、县、市辖区)设立了专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科(股)室,共配备人员编制近700个。特别是2019年9月以来,全国推广陕西落实机构和人员的经验后,各地进展明显。
有人接,还要确保接得住。机构和人员落实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时组织开展专业培训,以保证工作人员掌握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必备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知识,熟悉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需要。
截至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集中举办4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培训班”,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294个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400余名学员进行培训;组织召开4次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会,及时交流经验。同时,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举办专业培训76次,培训人数累计超过1.3万人次。
在移交承接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多次赴各省调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进展情况,就工作的总体进展、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案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城市的负责人进行座谈,并就相关事项征求企业意见。
推动联审联验 优化营商环境
自正式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机构改革部署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周期长的问题。
首先,在《消防法》修订时取消了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积极参与《消防法》修订工作。修订后的《消防法》已于4月23日颁布实施,规定除特殊建设工程外,取消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强调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其次,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纳入建设工程联审联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推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技术审查内容纳入施工图联审,消防设计审查许可可以与施工许可一同办理。同时,鼓励将消防验收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并限时办理。
再其次,起草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形成了规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规定正在修改完善中。
最后,指导北京、上海切实解决好相关问题。目前,北京市已经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联审,由审查机构完成技术审查后出具《综合审查意见告知书》,不再单独出具相关文书,提高审查效率,确定审查时限为15个工作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消防验收的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上海市立足于服务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加快处理已经通过验收的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的遗留项目,同时,正在考虑建设消防审验信息系统,压缩行政审批时间。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积极探索将消防审查验收与现有建设工程管理体系有机衔接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做好相关制度、标准规范的顶层设计,确保“全面接,不出事”,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