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值寒冬,为员工报销的供暖费及物业费税前扣除问题也热了起来。11月19日,北京市税务局就供暖费及物业费等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的5个热点问题集中答疑,明确了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可按照规定税前扣除,但是对于已实行货币化改革将供暖费及物业费作为工资薪金发放的,则不得再通过报销的方式重复列支。
对此市税务局方面介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
因此企业发放的供暖费及物业费补贴属于为职工住房所发放的支出,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而即将到来的年底,也是企业为员工报销医药费的高峰。那么这又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呢?
市税务局方面解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对于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
另一方面,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就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与之相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发票形式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为职工体检发生的体检费用、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等,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