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开发与地区经济研究所城镇发展研究室主任、城市化委员会专家委员欧阳慧认为新《土地管理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盘活我国农村土地仍然任重而道远。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来《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通过招拍挂,合法进入城市建设用地市场的规定。同时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在此基础上,扫除了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障碍。对此,欧阳慧对时代周报记者指出,“在农村土地入市方面,新《土地管理法》可以说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包括厘清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程序、利益关系等。”
“但盘活我国农村土地仍然任重而道远。” 欧阳慧指出,新《土地管理法》只涉及到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个范围是比较小的,可以盘活的土地规模也较小,影响和贡献有限。”据悉,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农村建设用地又包括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三类。新《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允许入市的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调研指出,相较于宅基地等其他农村土地类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存量较少。(信息来源:时代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