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次土地管理法启动修改以来,哪些情形可以征地,特别成片开发建设可否征地,一直备受关注。今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其中对于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情形,新增了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这一限定条件。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草案,规定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其中包括“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
对此,一审时,有委员提出,征地情形应与宪法、物权法等规定相一致,进一步限定征地范围;目前成片开发征收在理论界反对声音比较高,由于我国地域广阔,各地情况差别很大,需要对“成片开发征收权”进行适当限制,以免加剧土地资源的浪费,或带来更多的空城以及土地闲置。
据此,今年6月审议的二审稿,将“公共利益”设定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实施征地,并列举了征地的六种情形,其中仍包括成片开发,“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审分组审议时,部分委员提出,“成片开发建设”不应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征地。委员矫勇就提出,征地六种情形中的“成片开发建设”,“一般指的就是房地产的开发,还有就像集餐饮、购物、娱乐为一体的万达式的这种成片开发,这种开发很难说是公益性的,所以把‘成片开发建设’放在公益类里可能就不太合适了”。
针对委员们的上述观点,今天审议的三审稿,对成片开发建设征地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明确提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