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关于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的函
长春市、武汉市、成都市、厦门市、青岛市、深圳市、无锡市、株洲市、如皋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城市品质提升的总体要求,经协商一致,决定在长春、武汉、成都、厦门、青岛、深圳、无锡、株洲、如皋等9个城市开展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试点。
一、试点目的
以“安全、美观”为目标,以解决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数量多、设置乱、品质低等突出问题为切入点,清除违法违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建立长效管控机制,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城市品质提升。通过工作试点,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指导全国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自2019年6月开始,时间1年。
三、试点任务
试点城市要结合实际,选择2—3条道路和1—2个区域开展试点,重点围绕以下任务开展工作:
(一)坚持规划引领。试点城市要坚持“先规划、后治理”的原则,依规划清理整治、依规划实施许可。依法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规划),明确总体布局、控制目标和广告类型。广告设置规划要因地制宜,符合城市实际,突出人文内涵和地域风貌,有机融合历史、文化、时代特征、民族特色等,避免“千城一面”。试点道路和区域要依据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路段和区域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
(二)完善政策措施。试点城市要抓紧推动出台或完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强政策配套衔接,建立健全行政许可、技术规范、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一系列配套制度,优化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同,增强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保障试点工作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
(三)开展整治提升。试点城市要全面摸清试点路段和区域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情况,分类逐一建立台账。在广泛征求权属单位、居民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广告设置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整治提升方案,明确分类处置办法,清除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违反相关标准规范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予以拆除。
(四)建立长效机制。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长效管控机制,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遏制违法新设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巩固整治提升成果,促进管理常态化、长效化。强化社会信用管理,推动建立对失信责任主体的联合惩戒机制,促进行业自律。有条件的试点城市可探索建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平台,提高管理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城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编制试点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试点取得实效。
(二)坚持依法规范。试点城市要坚持疏堵结合,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简单任性和违规执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三)注重宣传引导。试点城市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的舆论宣传,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共同缔造。试点城市要充分调动市民、商户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坚持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在编制广告设置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整治提升方案阶段充分听取并吸收群众意见,工作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有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力度,指导试点城市制定试点方案并督促落实。我部将适时组织专题调研。
请试点城市于2019年7月31日前报送试点方案,每月5日之前报送工作进展。
联系人:崔晶 联系电话:010-58934421
010-58934019(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部
2019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吉林省、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