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07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渔港振兴战略,助力渔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出台意见,指导渔港发展
渔港是重要的渔业基础设施,多年来在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渔船管理、服务渔业、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薄弱、综合监管不到位、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严重影响到新时期渔港综合功能的发挥和渔区港区经济振兴。因此,确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出台一个涵盖渔港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综合性文件,作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内加强全国渔港建设与管理,推动渔业产业绿色发展和渔港渔区振兴的指导纲领。为此,我部2018年将推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渔港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列入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重点工作,通过开展深入调研,与地方政府、基层渔业主管部门、港监机构、渔民协会和船东船长座谈,听取一线执法人员和渔民群众的真实呼声,形成《意见》初稿。之后,我部又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征求地方政府、渔业部门和具体港监机构的意见,反复研讨,最终形成草案送审稿。后期,我部又结合在浙江台州的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情况,不断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尽早通过审议并发布。同时,我部正在积极推进渔港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目前已形成《渔港管理条例》初稿,计划近期结合当前的渔港管理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积极推进相关立法进程。
二、关于加大渔港建设投入,推动渔村振兴
为加强渔港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渔船停泊条件,提升渔业防灾减灾能力,2018年,发展改革委与我部联合印发了《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明确了渔港建设总体思路、建设布局、建设内容、投资模式与有关保障措施,但投资渠道尚未明确。而我国渔船数量众多,渔港的防灾减灾能力直接关系到渔船和渔民的安危。为此,我部抓住渔业油价补助改革之机,将渔港和避风锚地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渔港动态管理系统以及渔用航标维修与养护等渔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纳入渔业油价补助范围,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渔港基础设施落后给渔业安全生产造成的制约。但与您所提到的建设渔港经济区、实现渔港生态宜居、渔港渔区文化传承以及通过渔港一二三产融合实现共同富裕和融入乡村振兴战略等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下一步,我部将与发展改革委一道,指导地方落实好规划,创新渔港建设投融资体制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同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推进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让渔港能够更好地发挥多功能作用。
三、关于加强渔港综合监管,保障生产安全和生态安全
强化渔港监管是保证渔港正常运行,有效发挥渔港各项功能的关键所在。为此,我部在拟发布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渔港港长制,其中: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港长由县级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二级及以下渔港港长由渔港所在地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渔港港长负责依法依规落实地方监管主体责任,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切实做好渔港及渔港经济区建设发展、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及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意见》还提出,基层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综合执法,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实现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渔业执法重心由水上向渔港转移。要求各地积极推进渔政执法、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队伍协同进驻渔港,设立渔港综合监管站,实现渔业执法关口前移,并协调公安边防、海警、海事等涉海部门现场办公,有条件的地方鼓励施行合署办公,形成渔港监管合力,有效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目前这些改革举措已经在浙江台州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初见成效,我部今年4月专门在台州温岭召开现场会予以了宣传推广。此外,为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我部今年已发布通告部署此项工作,并专门开发渔港报告系统对其进行支撑。
四、强化产出管理措施,实施渔获物定港上岸
有效的渔业资源管理应该是投入管理与产出管理的有机结合。目前,我部已经开展了多项投入管理措施,但产出管理手段相对单一和滞后。为此,我部在拟发布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实施渔获物定港上岸制度,切实强化产出管理。要求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渔港分布、渔获卸货习惯和渔业行政管理力量配备情况,合理确定“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报我部备案后公布。定点渔港全部公布后,大中型渔船的渔获物将不得在定点名录以外的渔港上岸。定点渔港原则上应选取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一级以上渔港或渔获集散能力较强的二级渔港。定点渔港要率先实施港长制,优先推动渔业执法力量进驻定点渔港实施驻港监管。要优先在定点渔港实施升级改造项目,重点扶持定点渔港加强渔货装卸、物资补给、市场交易、物流配送、冷藏加工、信息平台等设施条件建设。通过渔获物定港上岸,以及配套的渔获物可追溯体系建设等措施,将有助于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闭环管理,切实养护好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渔业的绿色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动渔港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意见》相关内容,加强与有关部委的沟通交流,争取尽早出台《意见》,实施渔港振兴战略,助力渔村振兴。
感谢您对渔港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1495
农业农村部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