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日前,城市化委员会战略合作机构广西省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贵港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据了解,《贵港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由市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特下发通知组织实施。通过加强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具体内容如下:
贵港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3号)精神,加强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要求,全面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推进湿地分级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和建设美丽贵港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及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3.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完善湿地资源监管体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湿地生态系统行为。
(三)总体目标。通过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创新管理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制度,全面提升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稳定性。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湿地总量不减少。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34859公顷,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0844公顷,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以上。
——体制机制全面创新。建立系统完善、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和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公众参与、部门协作的政策机制,基本形成法律制度完善、科技支撑有力、责任主体明确、社会公众参与的湿地保护新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1.建立组织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旅游发展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建立贵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发展委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自治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分类保护和管理,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认定后的重要湿地要设立界碑、界标,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生态功能和保护物种、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等,做好分类管理,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面积8公顷以上(含8公顷)的湿地纳入自治区级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探索开展市与各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照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市财政局、林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全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全市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对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的重要湿地,要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快推进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到2020年,各县(市、区)至少要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1处以上,或设立湿地保护小区2处以上,并相应建立保护管理体制。(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配合自治区研究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补偿办法,建立稳定的湿地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完善湿地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构建政府补偿与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补偿体系,明确实行湿地生态补偿的湿地类型、保护要求、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各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配合推进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林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6.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贵港市湿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市有关部门印发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第二次全区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将全市34859公顷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统筹实施湿地“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及要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权属单位,依法依规加强保护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新增湿地由自治区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建立新增湿地储备库进行储备和增减核销。(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建立完善湿地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湿地管理相关权属单位对所管辖的湿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实行保护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可按规定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提升湿地生态功能。配合自治区制定并完善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水量、水质、土壤、生物多样性、湿地保有量、湿地保护率、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各类湿地的保护,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2%以上,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市林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完善湿地修复制度。
10.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组织制定湿地修复管理办法,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成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利益遭受破坏退化的,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湿地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市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广西湿地保护规划,各湿地主管部门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围网拆除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确保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市林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2.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及生态功能。各有关部门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有利条件。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湿地小镇、湿地乡村,增加湿地面积。(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3.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湿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湿地修复工程方案可行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4.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技术规范,组织实施自治区级以上重要湿地的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全区湿地资源调查,调查周期为10年。根据调查结果建立广西湿地资源数据库,建立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变化的遥感监测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可根据需要缩短调查周期或开展补充调查。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水产畜牧兽医、农业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明确各自监测内容及监测指标,落实监测责任。(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5.完善湿地监测体系。配合自治区完善广西湿地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统筹规划我市重要湿地监测站、点的布设,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6.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湿地动态监测数据汇交林业部门。并将自治区级重要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负面信息和执法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林业等湿地主管部门。(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17.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各湿地主管部门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控制度,合理确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的要求,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逐步建立重要湿地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对违法占用湿地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林业及有关部门按各自管理职能依法查处。探索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湿地执法机制。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政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实施时间安排
(一)研究启动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研究制定《贵港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建立《贵港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研究编制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制度,全面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月至6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进行验收考评,同时通报验收考评结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制定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配套文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狠抓监督落实,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发展委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完善湿地保护政策法规。加快制定本辖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湿地保护名录和湿地生态补偿,严格实行湿地“占补平衡”,在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通过“一区(园)一法”予以加强保护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市林业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建立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督查小组,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每年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市、区)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情况、信息公开情况、违反规定的处理情况,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关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启动追责机制,责令限期整改。(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水利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修复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全市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保护地的建设和运营,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优惠贷款,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丰富湿地保护修复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渠道,宣传普及湿地科普知识,依托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一批湿地保护教育基地,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教育局、旅游发展委等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