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3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限届满后,拟不再继续延期。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已通过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予以解决;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问题,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情况的总结报告》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时,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对此报告提出了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试点县 (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7年12月27日延长授权至2018年12月31日,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
提交常委会审议的报告介绍,“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农地抵押贷款全面推开条件已经成熟,但农房抵押贷款因农房流转和处置面临较大障碍等问题,未形成有效闭环。下一步,对农地抵押和农房抵押贷款宜区别对待。
报告提出,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在修订,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如顺利通过,2018年底试点结束时,农地抵押贷款业务法律障碍基本消除,人民银行将及时出台相关办法,明确农地抵押贷款业务的抵押条件、贷款管理、风险处置和配套措施等问题,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全国推广工作。
报告提出,农房抵押贷款业务拟纳入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大盘子统筹考虑。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基础上,再视情考虑物权法、担保法修改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继续稳妥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对此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显示,“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限届满后,拟不再继续延期。
报告提出,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政府将认真做好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风险补偿等配套支持工作,实现存量农房抵押贷款业务平稳过渡,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