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镇政府先是确认了自己是宅基地的权利人,此后又对该权属予以撤销,家在通州的崔女士就此向通州区政府提出复议,在复议被驳回后,崔女士将区政府诉至法院,今日(26日)上午,四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通州区区长赵磊作为被告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原告崔女士起诉称:其是通州区永顺镇小圣庙村128号院的所有人。2017年,该院被拆迁,村委会及永顺镇政府均在《老宅基地认定申请表》、《宅基地使用状况核定表》中盖章确认其为宅基地使用人。
据了解,崔女士所诉的128号院的使用权问题,曾经引发多次诉讼纠纷,崔女士的叔叔崔某曾多次起诉请求确权,但目前未得到法院支持。
2018年6月28日,镇政府作出《决定书》,撤销了此前镇政府盖章确认行为。2018年10月10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的申请,故请求法院撤销《复议决定书》。
崔女士认为,通州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今日上午,通州区长赵磊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与另外两名代理人一起出庭应诉。
对于崔女士的起诉,通州区政府答辩认为,本案中,涉诉128号院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房屋使用几十年,但没有有效的权属文件可以证明该土地的归属。按照规定,乡镇级人民政府并不承担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而诉争的镇政府所做的《决定书》只在负责拆迁的一个“六方小组”内部流转,对外并不发生效力。
通州区政府认为,镇政府的行为不应视为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在今天开庭过程中,通州区长赵磊表示,区政府驳回原告的复议请求,并不是剥夺任何人拆迁的权利,目前的情况是,对于原来没有异议的认定,现在出现新的情况和证据,因此要对原来的认定作出修订。接下来有关128号院新一轮的认定即将开始,区政府也会督促拆迁人尽快作出认定。
该案今日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