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党史研究室原主任张宇(正厅级)职务犯罪案,判决张宇犯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万元。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宇利用职务之便,在德艺公司为党史研究室制作广播影视作品时使用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与德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共同贪污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张宇在将《内蒙古百年风云》等系列专题片交给德艺公司制作后,在验收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制作的系列专题片没有达到电视播放标准,无法起到党史宣传作用,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同时,被告人张宇在担任党史研究室主任期间,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以发稿费的方式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张宇利用党史研究室与其他单位共同出版图书之机,伙同褚某某向他人索要钱款,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宇犯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