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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尽快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工作
时间:2018-10-30 10:00:51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蒲晓磊 

  “最近我到一个地方,专门去看了一下那里的农贸市场。市场里的大鲫鱼只要八块钱一斤,小的三四两,大的有半斤多。当地人告诉我,这些鱼本地人只要有点条件的都不吃,都是商贩拉到外地去卖。因为这些鱼里有激素,都是饲料催大的。”徐如俊委员讲了这样一个故事。

  类似的经历,孙建国委员也遇到过,在他回老家的时候,有菜农指着地里的菜说:“这块地上种的是我们自己吃的,那块地上种的是卖给城里人的。”

  这样的经历,让两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依然薄弱”问题,感触颇深。

  10月25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了分组审议。

  与会人员指出,在新形势下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任务艰巨,要保证人民群众吃得安全放心,建议制定严谨的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抓紧抓好各级监管体系建设,并尽快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

  制定严谨标准

  报告指出,当前我国农业标准体系与建立最严谨的标准、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对农药残留问题,对人体影响比较大的农药要禁止生产、禁止使用,这必须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关于食品标准,首先应界定哪些是可食用的农产品,其次是营养标准,再者是有毒有害残留标准。此外,关于化肥使用要正确对待、合理使用,绿色食品并非不使用化肥,从医学的角度看,化肥才是干净的、绿色的,而人畜粪便是污染很厉害的,许多疾病都是通过粪便传染的。”姒健敏委员说。

  姒健敏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关键原因在于最严谨的标准问题没有解决。因此,要用严谨的标准把这些规定讲清楚,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要禁止生产和销售,对违法行为要严惩,对生命和健康有益的要正名,要鼓励合理使用。

  曹庆华委员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并出台农药、兽药、化肥、清草剂残留国家统一限量标准,同时用严厉手段打击生产经营制假售假企业,加强源头监管。

  赵宪庚委员认为,制定严谨的标准,离不开法律的支撑。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标准化法是今年1月份开始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依照有关法律是什么法律?对标准来讲它的上位法就是标准化法。所以一定要按照标准化法的要求,重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赵宪庚说。

  建设监管体系

  针对监管执法工作仍然存在的薄弱环节,报告建议,通过进一步健全监管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检测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投入保障等措施,抓紧抓好各级监管体系建设。

  对此,委员们认为非常有必要。

  韩晓武委员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要确立“四个最严”的理念,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从农产品生产经营到政府的属地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管,从违法的行政处罚到刑事责任,一定要建立起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韩晓武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完善“两随机一公开”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传导压力,促使监管责任和监管措施的落实。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评估体系,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快推进社会满意度调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曹庆华指出,基层监管条件差、设备少、人不足、费不够、监管弱,再加之相当一段时间内,一家一户小农生产仍是农村生产主要形式,监管对象小、散、多、广,很难统一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对于监管来说,不管制度体系有多好,千招万招最关键落实是实招,建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解决基层特别是乡(镇)的设备、人员、经费保障,确保做到检得了、检得出、检得准、能监管。”

  王砚蒙委员认为,在监管制度方面,要围绕农业产业链条,对农业投入品、产地环境、加工包装等关键节点实施精准监管,科学制定制度规范,落实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行为的监管措施,提升农业产业链条监管水平。

  王砚蒙指出,要加快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协同共治的新局面,破解监管不力的困境,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要健全政府相关部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监管部门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协同联动治理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避免监管失位、缺位或错位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施诚信农产品工程,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做到重典治乱

  当前,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事件仍时有发生,虚假宣传等新型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肥料、农药、农膜、兽药等投入品不合理使用现象还很普遍;根据近几年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发现部分种类食用农产品仍然存在“违禁超限”问题……报告指出,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还很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

  左中一委员认为,报告指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许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法治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要害、是关键。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要靠制度、靠法治。

  “建议下大力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特别是从实际出发,抓住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强化执法。比如抓源头,在对生产经营者加强普法教育的同时,要加大对制假售假、掺杂使假、违规添加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打击力度,特别是要对生产销售禁限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坑农害农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真正发挥法律的威力。”左中一说。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刘振伟委员同样建议抓源头,“现在一些高毒农药不能用,在生产经营许可到期后将它注销,不再发生产许可证,从源头上管住。对饲料配方要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就让生产者停产”。

  罗毅委员认为,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应当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建议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协同配合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确保一经发现、彻查到底,并及时向全社会曝光,让问题产品及违法人员无处藏身、法网难逃,用强有力的手段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目前,农产品违法成本太低,即便是检查出来食品安全问题,因为没有很严厉的惩罚措施,违法者也都不在乎,该怎么用还怎么用,不害怕。建议尽快启动修法工作,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定要尽快解决。”孙建国说。

  韩晓武认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企业或生产者诚信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淡薄,见利忘义、惟利是图。要按照“重典治乱”的思路,遏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高发、频发现象,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

  尽快修改法律

  报告建议,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在修订中突出质量导向和全程监管,拓宽法律调整范围,明确部门职责,健全监管制度,加大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与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保证法律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在韩晓武看来,食用农产品质量之所以出现这么多问题,和主管部门没有完全尽到监管职责有很大关系。当然,客观上也确实存在有关部门权责不清、职责划分存在模糊的问题,存在监管漏洞。因此,下一步要通过修改完善立法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能,解决职责不清等问题,切实加强监管。

  郑功成委员认为,报告提及的群众意见反映特别真实,非常全面准确地反映了老百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不安全感和心理恐惧,究其原因,主要还是食品方面的恶性事件太多,同时又处罚不严,对于作恶者没有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这是法律有缺失、执法不严、对作恶者太过宽容的结果。建议尽快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真正做到重典治乱,让法律长出治恶的牙齿,并更具有可操作性。

  谢广祥委员指出,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作了重新划分,加上今年机构改革,有关职能部门作了变化和调整。因此,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新的职能分工产生了不匹配之处,迫切需要在机构职能管理办法、体制机制等方面,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其法律地位,在明确监管部门边界的同时,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的空白。

  谢广祥强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新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的两部大法,在立法理念上应保持一致。因而在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时,应秉承食品安全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既坚持国际视野,又立足国情。

  “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方面,应对新食品安全法已规定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解释、细化和延伸。新的食品安全法中仅仅提出国家要实行严格的农药管理制度和农业投入品使用制度,并没有对该制度的具体要求和如何监管进行说明,因此应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作出更为系统的规定,同时有必要将准入准出制度、信用体系建设等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并上升至法律层面。”谢广祥举例说。

  王毅委员认为,当前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所涉及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使农业发展、产地安全、污染防治、食品安全、公众健康等要素被割裂开来,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法律零散且不成体系,不利于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的整体推进。

  “一方面,研究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专门法律法规,如由国务院出台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条例,对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统筹考虑,并作出系列规定。另一方面,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法,修改、充实和衔接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并尽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细则及配套法规,增强农产品环境保护的可操作性。”王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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