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保障作用,促进乡村振兴和新旧动能转换,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其中,提出建立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挂钩机制。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利用挂钩,市、县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化存量建设用地。自2018年开始,各地每年要对2015年底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各消化20%。对两项任务均完成的市(州),省给予奖励;任一项任务未完成的,暂停安排土地利用计划。
此外,多用途处置闲置土地。意见要求,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以用为先,明确闲置土地处置原则、适用类型和盘活利用方式。对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及时调查认定,收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非企业原因造成闲置的,应分清责任,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处置。
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适用五年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面,加快编制村级国土规划。统筹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用地需求,科学划分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农村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在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方面,鼓励传统工业企业实施“零地技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地方给予产业资金支持。工业企业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厂房、厂房加层或利用地下空间扩建厂房的,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