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振兴〔2018〕14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辽宁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16号)精神和《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完善工作机制,尽快制定配套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形成对辽宁振兴乃至东北振兴强有力的带动作用。
二、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在政策实施、资金安排、体制机制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为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我委将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的指导,强化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方案》实施情况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方案 (344.64 KB)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