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中央提出要把“符合条件的农业人口转变为城市居民”作为城镇化的重要任务。当前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新一轮城镇化浪潮。目前来看,我国进城的农民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城打工,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稳定住房(包括自己买房、租房或企业提供的住房)的农民工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他们与土地的关系淡漠,融入城市的意愿强烈;另一类是城市扩张所造成的被动进城的农转非居民,他们失去了原来的土地和房屋,被安置在城市的住房中,属于被动的城市化。
纵观当前的农民市民化进程,仍存在诸多问题。以大家讨论最多的土地城市化和人口城市化两方面来看,哪个都不能尽然地体现城市化的内涵。相反地,以现状观之,前者有推进过快而不匹配后者之嫌;后者则存在“质”“量”不符,光有量欠缺质的问题。
土地城市化:避免“大跃进”
一直以来,土地城市化的推进都快于人口城市化。在现行土地制度之下,土地进入市场为城市政府提供了巨大的获利空间。同时,我国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又为土地从农业用途向非农业用途、从低收益用途向高收益用途的流转带来巨大的需求。从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拉开的30个省区市国土资源大调研显示,在中国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目前,各地旺盛的用地需求已远远超出了中央、省、市下达的用地指标。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1999~2007年,审批建设用地中农地转为非农用地16602.1平方公里,其中用于城市建设用地15474.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年均增长7.2%。每年新增建设用地1760.5平方公里的同时,年均征用农民土地1397.1平方公里,征地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79.4%。总的来看,这段时期内,城市建成区的面积扩大了7.2%,但吸纳的人口只增长了4%。中国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的城市化,在中央大力推进城镇化的号召下,难免有土地城市化“大跃进”的趋向。
不仅如此,农民被征地的过程中,主体地位未得到应有体现。中央号召通过大规模开展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解决小城镇建设“缺钱”、城市发展“缺地”的矛盾。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城镇化“变味”成了“堂而皇之”的大拆大建和圈占土地运动,出现了违背农民意愿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诸如,征地程序不够透明公开,农民参与程度低;农民“被”让出耕地,承包经营权证“被”收回等,农民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农民“被自愿”、“被动城市化”的现象存在。
与此同时,这其中农民获得的土地补偿标准也往往与土地市场价格脱节,且补偿还无法与国家赋予农民的长期且有保障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对等。进城落户的农民退出土地后,失去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一系列保障功能,却又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处于进退失据、左右尴尬的境地。
当前的城市化只是数量上的人口城市化
已有的人口城市化也存在“表里不一”的问题。目前有1.5亿进城打工的农民,虽被统计入城市常住人口,但并未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只能算虚拟的城市化或者是半城市化。改革开放以来,真正落户城镇的农民工少之又少,以重庆市为例,1997年重庆户籍城市化率为25%,农民户口占75%;2009年,全市常住人口城市化率增加到现在的51%,但是户籍城市化率仅增加到28%左右。这说明这12年涨出来的几百万“城里人”事实上仍保持着农民的身份。而在农民工集中的东莞,2000年东莞总人口达644.58万人,外来暂住人口490.14万人,以主要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外来暂住人口、户籍非农人口之和与总人口相比来计算城市化水平,东莞的城市化水平在2000年开始即高达82%,而2000年东莞官方公布的城市化率是45%。同样,在目前的城市规划区的郊区农民都被划为城市居民,但也享受不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可见,当前的城市化只是数量上的人口城市化,这种城市化进程以流动就业为主,并未完成农民向城市的定居、迁移落户或获得并不断积累城市性,并未实现市民数量和质量的同步增长。
缺乏“市民待遇”的进城农民相对城市居民而言,非农职业技能、素质都相对较低,年龄较大,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也较弱。而当前城镇就业压力本来就大,农民被动失去土地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进城后,面临社会风险或不确定因素时,找不到工作就会面临没有退路的窘境,沦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农民”。如北京市近郊某地“农转居”一次性3万元补偿执行多年,大批自谋职业人员失业,生活陷入困境。如媒体曾报道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两片农转非居民区,“不愿意成为市民”就是例证。目前据估计,全国约有失地农民4000多万人,且以年增300多万的人口增长,可以说以农民非自愿的方式变成市民,这不是帮助农民城市化,反而可能使得他们进城后加速失业化。失业人口增加,带来的只能是社会不安定。
防止把城乡一体化当做圈地的工具
世界的发展史表明,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要考虑到人的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生活质量和生活环境的需要。
一是推进农民市民化要坚持按市场原则、自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来推进。大城市虽然在吸纳就业能力和综合承载力方面很强,但大城市进入的门槛较高,生活成本很高,所以农民全家进城,会有很多人承受不了。毕竟他们的收入还处在一个相对低的水平。所以从农民的角度讲,他不一定就想成为市民,拥有土地对他们来说会相对更有保障。因此在户籍选择上,要遵循自由、自愿的原则。
二是政府要用强制的手段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有效制止城市的蔓延。凡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修改或调整,都要报国务院批准。补划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原则上在本市县域范围内完成。将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变更调查,进行“五级”备案。同时,配合组织部门将耕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三是坚持紧凑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城市化发展模式,防止出现美国式的郊区化。坚持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基础上控制城市扩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发展模式。
四是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要把保障农民发展权放在首位,尊重农民选择权,尤其要防止把城乡一体化当做圈地、剥夺农民的工具;要加快产业布局调整,推进劳动密集型产业、涉农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从城市向农村转移,进一步加快城乡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乡产业布局,强化城乡产业之间的协作和联系,鼓励城市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进入农村,改变资源从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的格局;同时,要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将城乡结合部农民的失业、社保、养老、救助等统一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让城乡结合部原住民享有和其他城市居民一样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五是可以尝试让农民带着土地进城。要在农民自愿、在保护和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基础上,让进城落户的农民决定是否放弃土地。可以尝试让农民“带着土地进城”,或者是将土地量化入股,“带股入城”,农民可以转让、继承,也可变现“带资本进城”,让农民长久享受土地带来的收益。
六是对征地制度进行市场化的改革,提高农村土地资本化收益。要加大对征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市场化的操作,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必要的资金。同时要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的权益,赋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的同等地位,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收益”,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应当包括对生产资料的补偿和对生活保障的补偿,提高农村土地的资产性收入,保证农民以土地参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