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何要修改?修改了哪些内容?经济普查又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在7月10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经济普查不是随机查、随便查,而是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三大周期性全国普查项目。通过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调查,人们可以了解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
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贾楠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摸清我国最新家底和国力,把握经济发展新变化和新特征,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普查将全面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经济普查不是随机查、随便查,而是有章可循、依法办事。这个“章法”就是《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3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整合为经济普查,并于2004年开展了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为依法开展普查,2004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此后,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
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务院决定修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贾楠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有关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变化,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原条例的个别条款也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起草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司法部又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已于7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近日将以国务院令予以发布。
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主要修改四方面
那么《条例》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呢?据贾楠介绍,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对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不再具体列举,表述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贾楠介绍,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近年来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呈井喷式增长。据初步测算,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近6000万个个体经营户,需要组织普查员和指导员逐一入户,现场登记,采集普查数据。
其次,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还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
第三,目前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为适应这一变化,《条例》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最后,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条例》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规定。为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将原条例中的“工商、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普查数据不能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经济普查工作量大,涉及不少企业的商业机密,如何保证数据真实没有水分?
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局长徐晓海介绍,根据《统计法》,参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对统计调查对象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资料的,特别是情节严重者,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徐晓海说,国家统计局成立了执法监督局,重点就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全国人大也公布了去年查处的72个案子,近几年来的执法力度越来越大,这种态势会越来越强。
有企业担心,提供真实数据后,数据泄露有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蔺涛表示,修订后的《条例》更加明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包括个人信息都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表述上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有关部门会不会以普查的结果为依据,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蔺涛介绍,《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能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同时《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也规定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和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所以也请普查对象放心,我们会严格按照规定做到。”蔺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