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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将尽快出司法解释 或明确标准
时间:2018-05-16 09:43:41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梦遥 

  最高法表示,此举将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在征收拆迁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往往会引发当事各方争议。最高法在昨日召开的通气会上透露,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的补偿。

  昨日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法院征收拆迁审判工作情况和相关典型案例。在谈到法院下一步如何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规范征收拆迁中的行政行为时,最高法行政庭审判长于泓说,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是典型的多主体、多阶段、多环节、多个行政行为的复合程序,包括征收前阶段、报批阶段和批准后实施阶段,涉及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及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

  近年来,征收拆迁类案件总能引发社会关注。根据最高法通报的数据,从2015年到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的征收拆迁类诉讼逐年上升,2017年共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7%。最高法行政庭庭长黄永维说,这一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发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有3起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起涉及房屋强制拆迁。

  黄永维称,期望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法院继续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促进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依法行政,规制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引导公众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 看点

  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的行为不时发生

  在“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中,陆继尧在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其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围栏等被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而当时济川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就在现场。

  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于是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街道办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针对案例暴露问题,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说,不动产征收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当强拆以事实行为出现时,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

  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而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谁是被告,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

  王振宇提到,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应当从事实基础出发,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

  - 典型案例

  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

  【基本案情】

  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永吉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相关的棚户区实施改造,同日发布永政告字(2015)1号《房屋征收公告》并张贴于拆迁范围内的公告栏。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以下简称经销处)所在地段处于征收范围。2015年4月27日至29日,永吉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作出选定评估机构的实施方案,并于4月30日召开选定大会,确定改造项目的评估机构。2015年9月15日,永吉县政府依据评估结果作出永政房征补(2015)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销处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诸多问题,故以永吉县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从形式要件看,分别存在没有评估师签字,未附带设备、资产明细或者说明,未标注或者释明被征收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形式问题;从实体内容看,在对被征收的附属物评估和资产、设备评估上均存在评估漏项的问题。上述评估报告明显缺乏客观性、公正性,不能作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依据。遂判决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永吉县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永吉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与一审相同的理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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