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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公示须注重信息保护
时间:2018-05-02 14:04:58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徐建辉 
       媒体近日查询多地政府官网发现,不少地方仍存在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现象,集中表现在对贫困户、脱贫名单等信息的公示,包括个人电话号码、住址、身份证号等,并可任意下载获取,所涉信息总数达数万条(4月30日央广网)。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务公开很有必要,对扶贫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适当的披露和公示也没有问题。就是一些地方将扶贫、脱贫名单等信息在政府官网上进行公布,其初衷和愿望也是好的,主要都是为了在扶贫领域推进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然而,这样做在无形之中却泄露了贫困户的个人隐私,包括电话、住址、身份证号等敏感信息,明显欠妥。虽可谓“好心办坏事”,也必须立即纠正。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不是没有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非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之外,“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而上述清单式的详情信息,显然已经涉及扶贫户个人和家庭隐私信息。

  其次,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丛虎所言,公民的基本权利即隐私权价值排序更高,其次才应当是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不能因为要进行扶贫公开,就随意将扶贫对象的详细个人信息不加遮盖等任何保护性处理而全部公开,看似公开透明,实则已经危害到了公民的隐私权。

  再则将扶贫户个人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晒出来,很有可能被不法之徒获取和非法利用,从而给当事人造成突出的信息安全风险,一方面引来骚扰、诱骗电话信息等诸多麻烦;另一方面也显得不够尊重贫困户,毕竟家庭经济状况是非常敏感的信息。

  事实上,在国务院发布的《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中明确要求“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其中特别强调“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

  如果相关地区政务网站管理部门及有关公开主体部门能够认真落实《信息公开条例》和《要点》,在公示当地扶贫信息前依法依规做好前置审查,依据相关要求和规定对涉及扶贫对象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那么还会发生这种信息泄露问题吗?

  要在今后彻底规避这一问题,也决不能只是简单删除和个案处理了事,而应按照国务院的《要点》要求,“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的程序、方法、范围、内容以及管理维护、安全防护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各种事项。从根本上堵住任性公开、任意公开、虚假公开与此次这样的“侵权公开”和不当公开的制度豁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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