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在外辛苦一年的农民工能否及时领到工资回家过年呢?为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日前下发通知,即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在全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11月7日《燕赵都市报》)
河北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十分火热,将从现在到明年3月31日期间,开展严厉检查和执法,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绝不姑息。我们为如此严厉执法叫好。但是,这种“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那就是执法检查滞后于农民工诉求。
一到年底的时候,各地有关部门都会开展一次集中执法检查,一边宣传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一边查处不守法的用工企业。这样做的目的也很明显:让农民工带着工资回家过年,让农民工不至于两手空空、垂头丧气回家过年。可是,当年底集中执法成为现象的时候,也暴露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这至少说明平时的执法是稀少的,甚至是没有的。
到了年底的时候,才开展集中执法,其有利的一面是,能够形成强大的社会氛围,倒逼企业在年底的时候,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出去,不让“往年的工资”拖欠到“下一个年头”。其不利的一面是,这个时候的执法,也往往是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事实的时候了。
我有一位从事建筑业的亲戚,当泥瓦匠已经10多年了。每一次外出的时候,中间都会向亲戚朋友借钱。原因很简单,他所在的工地,基本上没有“按月发工资”的。不是三个月发一次工资,就是半年发一次工资,更严重的是一年发一次工资。上海建设迪士尼乐园的时候,我的这位亲戚就在那儿干活,承包方发放工资的标准就是“半年一发”。因为工资发放不及时,平时他家需要亲戚资助才能生活。虽然工资不低,虽然年底的时候也能结清工资款,可是这种工资支付的形式,却实实在在给他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这种情况是十分多见的。可是,不“按月发工资”也是违法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用工单位必须按照月度发放工资,不按照月度发放工资就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无论是三个月发放一次,还是一年发放一次,性质都是一样的。对于劳动监管部门而言,应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常态化,应该让用人单位坚持“每月都发工资”的底线规定,而不应该是到了年底的时候,让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不能只是“工资一分不少”,而应该让其能按照规定拿到工资。终结拖欠工资现象,“农民工工资检查”,请别总是等到年底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