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将军山明朝古墓群被破坏建别墅,曝光后仍未停建,明代黔宁王沐英后人直指“开发商对政府的指示是阳奉阴违的”。
将军山明朝古墓地块早在2000年就被卖给开发商,可以说是“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以来,南京市政府提出“以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先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更加重视文化遗产保护。那么,对将军山古墓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何根据新的保护思路,依法整体保护文物?这直接考验当地国土、文物、规划等多部门的执行力。
一是考验国土部门的执行力。将军山自明初就被划为黔宁王沐英的家族墓园,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价值自不待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早已规定,符合“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的情形,“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为了文物保护这一重大公共利益,南京市国土部门完全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合理补偿开发商。
二是考验文物和规划部门的执行力。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对文物和历史建筑、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保护“紫线”,是城市文物和规划部门的职责。在将军山沐英家族墓取得新的考古发现后,南京市文物和规划部门则应当根据原址保护的需要,立即依法扩大保护“紫线”的范围。凡在“紫线”范围内的开发项目,应一律撤销。
南京在城市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发生的矛盾,也是全国性问题。沐氏家族墓的发现和考古发掘,南京文博工作者做过很大努力。如果“板子”都打到文物部门身上也不公允。只有在城市开发与保护制度设计层面的完善,才能避免“遭遇战”的发生。
例如,自2003年南京市成立“土地出让与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以来到2009年年底,文物部门都被排除在土地出让工作之外。在此六年间,有多少蕴藏文物遗址的地块,在未征求文物部门意见前,就已卖给了开发商?因此,加强文物部门在各地土地开发中的“话语权”十分必要。
事实上,自2010年12月1日实施的《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就已规定,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国土部门应当事先委托文物部门考古调查、勘探地块。这种“先考古,后出让”的土地出让机制,必须恪守。
近年来,同南京一样,北京宣南辽金故城、杭州南宋皇城遗址等地下文物,也不断遭到房地产项目的侵蚀。就在去年,在北京丽泽商务区开发地段,就发现了金中都重要遗址,相关部门称“确保土地开发项目按期顺利实施”,至于遗址如何原址保护却语焉不详。
因此,如何避免“历史遗留问题”引发文保遭遇战的再次发生,不仅对南京,也对北京、杭州等历史文化名城,都是亟待解决的课题。(社论) 原题:“南京古墓之困”考验多部门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