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置换城镇住房
时间:2011-05-05 10:17:59
来源:诸暨网
用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近日,我市《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鼓励农民进城镇居住的若干意见(试行)》正式推出,这意味着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从农村搬到城镇居住,享受更加便利的城市生活。
置换人原有住宅须无条件拆除
意见的实施,旨在推进农村宅基地置换,进一步加快大城市建设,统筹城乡发展。置换方式是在市区及各集镇(大唐镇除外)实施农民保障性住房置换,其中三个街道、大唐镇宅基地置换的农民保障性住房纳入市区统一规划,其余镇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置换对象包括经批准已列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处于拆迁范围内可以复垦为耕地,有合法宅基地(房屋)且有置换要求的农户(非农户只限于原户主或合法受让、继承所得人)。对自然村整体搬迁户、集中连片搬迁户、重点建设拆迁户、下山移民(地质灾害避险)户,优先予以安排。凡列入置换对象的,其原有住宅、非住宅房屋和附属物必须同时无条件拆除。
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宅基地面积部分按拆迁价补偿
在本市农民保障性住房区置换住房的具体标准为:放弃宅基地占地面积在50—8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含80平方米)的,在市区置换建筑面积75平方米或在建制镇置换建筑面积90平方米农民保障性住房一套;放弃宅基地占地面积在80—13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含130平方米)的,在市区置换建筑面积90平方米或在建制镇置换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农民保障性住房一套;放弃宅基地占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上的,在市区置换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或在建制镇置换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农民保障性住房一套。
实际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宅基地占地面积部分,按拆迁价补偿,被置换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以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补偿。农民保障性住房置换成本价市区按2300元/平方米结算,中心镇按2000元/平方米结算,一般镇按照1800元/平方米结算,实际置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部分,按3300元/平方米结算,车库、地下停车位按1500元/平方米结算,今后价格如有调整,由市农村宅基地置换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换取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
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执行
如何办理置换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村民,可以户(以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复为准)为单位,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书面承诺永久放弃农村宅基地并提出自愿置换的申请。经审批、公示后,由本人到所在镇乡(街道)签订置换协议。农民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为出让住宅用地,换取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执行,即取得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上市交易。
进入城镇居住的农民在宅基地置换后,除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权利外,原村(居)待遇不变、土地承包权不变、股份分红权不变,并继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放弃土地承包权并农转非后,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社会保障、基本医疗、教育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