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的通知
建规[2017]22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物局(文化厅),海南省规划委员会,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国土委、规划国土局)、文物局,北京市农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1982年国务院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制度以来,至今已经走过35年的实践历程。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下简称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评估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文件精神,以高度政治责任感组织做好本次名城名镇名村评估检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阶段评估检查任务,认真总结取得的成就,梳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新形势下继续做好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思路。
二、评估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本次评估检查范围涵盖132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52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276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方案》(建办规函[2016]681号),重点评估检查以下内容:
(一)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检查名城和名镇名村保护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数量;评估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二)历史城区。检查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的保护情况;历史城区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变化情况;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情况;评估是否存在拆真建假、大肆修建仿古街区等行为及发生原因。
(三)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情况。对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2017年是否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总量任务的60%。检查新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新确定的历史建筑数量,评估普查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
(四)历史文化街区。检查是否依法公布历史文化街区名单;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情况;历史文化街区人口数量变化情况;评估是否出现大规模突击式整治改造或过度商业开发等行为。
(五)历史建筑。检查是否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并设置保护标志;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情况;近现代建筑和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情况;历史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双重身份情况;评估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的方式和资金支持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六)保护规划。检查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是否依法编制;名城、名镇保护规划中的保护内容、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要求是否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评估各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等控制要求;评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
(七)地方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名城制定相关保护法规和政策情况,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保护管理办法和政策的情况;评估相关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基础设施改善与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历史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改善、环境整治情况;“十二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地方资金配套以及地方日常性维护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评估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
三、评估检查时间安排
评估检查采取自评自查、互评互查和抽查3种方式: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0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部门对本地区的名城和名镇名村组织开展自评自查。
(二)11月1日至11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部门组织成立评估检查组(见附件1),开展跨地区交叉评估检查。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11月30日,我部会同国家文物局赴各地抽查,重点评估检查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和存在问题较多的名城和名镇名村。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评估检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成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评估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黄 艳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宋新潮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副组长:冯忠华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
闫亚林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副司长
成 员:张 兵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
唐 炜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副司长
傅 爽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历史名城保护处调研员
詹德华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资源管理处调研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主任为冯忠华(兼),副主任为闫亚林(兼)。
五、评估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名城、名镇名村应认真撰写评估自查报告,填写《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附件2)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附件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部门对本地区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进行评估自查,总结保护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并形成评估自查报告,于2017年11月10日前与各名城、名镇名村评估自查报告一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文物部门按要求组织成立评估检查组,分别指定1名厅局级领导带队,开展跨地区交叉评估检查,并形成专题评估检查报告,于2017年11月30日之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各评估检查组在每个省、自治区至少检查2座名城(不包含只有1座名城的省、自治区),名镇名村检查数量由评估检查组自行确定。各评估检查组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于2017年10月23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我部城乡规划司。
(三)评估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安排宴请。
评估检查工作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召开总结大会,对评估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总报告报国务院。对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普遍反映良好的名城名镇名村,予以通报表扬并推广典型经验;对保护工作开展不到位、地方政府监管不力、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受到破坏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评估检查发现问题逾期不改或被认定为已不具备条件的名镇名村,将其列入濒危名单或撤销称号;对评估检查发现问题逾期不改或被认定为已不具备条件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将建议国务院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张帆 傅爽
电话:010-58933769 传真:010-58933042
Email:ghsmcc@mohurd.gov.cn
国家文物局:姚丞 詹德华
电话:010-56792082 010-56792073
传真:010-56792133
Email:zyc@sach.gov.cn
附件:1.全国评估检查组分工安排表 (57.50 KB)
2.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基础数据表 (74.00 KB)
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84.50 KB)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0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