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学校有这样一对特殊的“住校兄弟”,哥哥今年12岁弟弟10岁,分别上小学四年级和三年级。4年多来,孩子的奶奶一直失联,父亲失联,母亲没有抚养能力,两兄弟一直被留在学校生活,学习费用也由学校负担。两个孩子学习努力,但是仍期盼能和家人生活在一起。民政部门的负责人称,会继续寻找孩子的父亲,早日让孩子感受到家庭温暖。(《北京青年报》7月31日)
应当说,民政部门的努力是无益的,如果孩子父母负责任的话,当初也不会把年仅8岁和6岁的两个孩子扔在学校不管。即使找到他们,让孩子回到他们身边,也很难想象他们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愧疚,由此好好疼爱、抚养孩子。更大的可能是,他们对孩子置之不理已经习以为常,孩子回到他们身边反而不如在学校更让人放心。所以说,对这种亲人都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应当考虑的是如何使孩子得到更好的监护,而不是设法让他们回到不履行责任的监护人身边。
虽然说,孩子已经习惯了吃住在学校的生活,早把学校当成了家,但学校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报道说,该校是一所全日制寄宿学校,出于责任意识和害怕出问题,平时都有老师看管着,不敢让两个孩子单独出校门。这样做尽管能保证兄弟俩的安全,但由于不能像别的孩子那样到社会这一所大学校去学习锻炼,无疑不利于茁壮成长。民政部门负责人还说,曾和当地孤儿院进行了联系,但根据政策,孩子父母健在,不算孤儿,无法进入孤儿院。如何给他们找到更好的归宿,显然是个问题。
这也戳中了监护制度的软肋,即多年来只重视对不称职监护人的监护权撤销问题,却不重视如何保证有合格监护人问题。尽管《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乃至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都可担任监护人,无可否认的是,如果父亲作为监护人不合格,那么母亲也可能同样不合格。在父母或其他最亲近之人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或不合格的情况下,更无法指望那些关系远的人成为合格监护人。至于村委会或居委会,则因为是群众性组织而非国家机关,既没有经费来源,也没能力安排专门的监护人员,不可能成为合格的监护人。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虽然有能力,但由于不是他们的专门责任,还几乎没见过他们担任监护人的事。从该地民政部门只关心找孩子父母或联系他们的归宿,从没想到自己担任监护人,更可看出其连担任监护人的意识都没有。
众所周知,在国外之所以存在监护权撤销制度,是建立在合格监护人存在基础上。即国家作为整个社会利益的最终捍卫者,“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在没有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或者没有合格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承担起监护职责。也只有由国家进行兜底,在撤销了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权后保证有合格监护人存在,监护权撤销的规定才有意义。只关注监护权撤销而不关注合格监护人是否存在,不仅因为没有合格监护人使得撤销规定落空,不合格监护人广泛存在却几乎没有撤销监护权的事,即使撤销了监护权也因为给被监护人找不到合适归宿,也是白搭。必须关注合格监护人的存在问题了。
尤其是,我国也加入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更是不能回避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对于那些没有合格监护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有必要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监护机构,让其承担起政府责任。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也明确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相比于以往的民政部门责任模糊不清,这无疑是一个重大进步,但还应当更上一层楼,把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扩展到虽然有法定监护人但都不称职的情形。毕竟,政府作为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不能对他们缺乏合格监护的情况坐视不管。
当然,对于被撤销监护权的抚养义务人以及其他抚养义务人,也不是让其摆脱法定义务,而是让其依法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除了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外,政府买单的后果还是落在相关义务人头上。也只有如此,才能既保证每一名儿童都得到合格监护,又促使法定义务人负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