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建委、交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快推进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切实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现就开展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
本次督查指导的重点是各地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推进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
(二)完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区位等属性,完善停车位配建标准情况;制定配建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及路内停车位统筹发展方案情况。
(三)加快建设停车设施。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地区,增建公共停车场情况;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情况。
(四)加强停车用地保障。制定建城[2016]193号文件实施细则,加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鼓励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和增加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政策,以及土地综合利用等情况。
(五)开展城市停车设施普查。组织开展城市停车设施基础数据普查工作情况;具体数据分析情况;建立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库及对外开放共享情况。
(六)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情况;居住(小)区改造建设停车场及建设充电设施情况;小微型客车租赁停车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等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情况;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情况。
(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情况;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简化停车场投资建设审批情况。
二、有关要求
(一)全面开展自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督查重点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查找存在的问题。
(二)组织开展督查工作。我部将根据各地自查情况,于2017年9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实地督查,并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