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农业部获悉,近年来,各地农业部门认真履职、主动出击,围绕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私屠滥宰及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会同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其中新疆、甘肃、江西、四川、山东、重庆、广东、福建、浙江等地农业部门紧抓线索,深挖源头,积极查办案件,依法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大案要案。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农业部主题日活动上,农业部向社会公布9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典型案例,供各地农业部门学习借鉴,推动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农业局查处毛某生产、销售含有限用农药芹菜案
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发现特克斯县一蔬菜生产基地的芹菜样品含有限用农药甲基异柳磷。案发后,特克斯县农业局追回未销售芹菜并销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12月,基地负责人毛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
二、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农牧局查处李某等四人生产含有限用农药洋葱案
2015年,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农牧局在对全区洋葱种植区域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李某等四人在洋葱地冲释国家限用农药甲拌磷,洋葱、土壤等现场提取的样品均被检出甲拌磷成份。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4月,李某等四人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江西省高安市畜牧水产局查处艾某违法使用“瘦肉精”饲养肉牛案
2017年1月,江西省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对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屠宰车间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通过快速检测发现待宰栏中的一头肉牛尿液“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根据有关规定,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经查,该牛为艾某饲养,喂养饲料中掺入“瘦肉精”。2017年5月,艾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四、四川省梓潼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康某屠宰、加工、贮藏病变猪(肉)案
2016年7月,四川省梓潼县农业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康某居住院子中的冻库内存放有病变症状的猪肉和猪头250余公斤,执法人员随即对这批猪肉和猪头进行查封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2016年8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对康某以9961元罚款,公安机关对康某行政拘留五日。
五.山东省利津县畜牧局查处王某违法使用“瘦肉精”饲养肉牛案
2015年1月,山东省利津县畜牧局汀罗防控所接到王某电话报检,执法人员在其养殖场内对33头肉牛进行现场检疫和违禁物质的抽样检测,发现“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利津县畜牧局随即对牛场进行查封,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7年2月,王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六、重庆市农委查处魏某向待宰牛注水案
2014年5月,重庆市农委与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魏某及其工人在租赁的屠宰场地向待宰的牛注水。经检测,17个样品水分含量全部超标。2016年,重庆市农委依据相关规定,对魏某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17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魏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北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随后,魏某提出上诉,2017年5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重庆市农委对魏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渔政局查处某鱼苗场生产、销售含有违禁药物鱼苗案
2016年5月,从化渔政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的检验检测报告,对辖区某鱼苗场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场的胡子鲶鱼苗检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案件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3月,渔场负责人梁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八、福建省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查处欧某等生产、销售含有违禁物质水产品案
2015年11月,福建省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部门对辖区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疑似使用禁用渔药。经检测,送检的石斑鱼、虎斑鱼和养殖场水样品检出呋喃西林、孔雀石绿。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将该案件移送东山县公安局,并对涉案的石斑鱼进行无害化处理。2016年8月,欧某等二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和2万元。
九、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局查处林某等人生产、销售含有违禁药物牛蛙案
2015年4月,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农业局对辖区内牛蛙养殖户进行上市前监督抽样,发现3户农户的牛蛙样品中检出氯霉素药品成份。随后,农业执法人员和公安民警组织联合查处,对涉案的三家养殖场共计10.7吨未上市牛蛙进行了集中填埋、监督销毁。2015年11月,林某等三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六至八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6万元。